據南通發布,員工多次提前離開食堂,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員工,拒不支付賠償金,合法嗎?海安法院對勞動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小王支付賠償金2萬元。
2024年,小王加入A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讓小王沒想到的是,入職不到2年,他就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A公司工作作風嚴謹,實行五天工作制,上午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至中午12點。 而該公司發現,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小王中午早早下班,就餐多達12次。A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定》,構成嚴重違紀,因此於2024年12月向小王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認為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賠償金2萬元,並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小王的仲裁請求,要求支付賠償金。 A公司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小王辯稱,他只是提前了一點下班時間,用餐時間從11:50到12:03不等,這並不影響他的工作。 就連去食堂吃飯的時候,已經是12點03分了,算是下班時間了,但A公司以為還是早發了,理由是步行到食堂需要五六分鐘。 而其他員工也會早點吃飯。 他認為,公司制度過於苛刻,缺乏人文關懷,將提前吃飯的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違法。
庭審中,法院認定,2024年4月,A公司組織制定《員工管理規定》,規定連續乙個月遲到、早退超過9次,視為嚴重違紀,將給予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提前離職是指在30分鐘內規定的下班考勤時間之前離崗。
經審理,法院認為首先,A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員工管理條例》是通過法定民主程式制定的,小王未予批准,因此《管理條例》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到食堂用餐時間比上午下班時間提前10分鐘至幾分鐘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員工管理條例》的分級處理方式(即降職、降職、解除勞動合同), 這也不合理。最後,A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工會的義務或在提起訴訟前更正相關程式,因此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綜上所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令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不上訴,本案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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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因此應當依法建立和依法使用。 只有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長海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等直接關係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 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和勞動配額管理,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必須經過民主程式。
沒有規則。 劉長海指出,過於嚴格的管理規定也會讓員工感受到約束的壓力,降低工作積極性和生產力。 公司完善的管理,是為了讓公司得到更好的發展。 在當前形勢下,公司招人不易,優秀的員工是公司發展的基石。 在管理和考核中,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規章制度,給犯錯的員工改正的機會,通過溝通拉近員工與公司的距離,不斷改進和優化做事方式,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