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勞動者應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休息期間,即延長工作時間,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加班,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在實踐中,員工應該如何支付加班費?
網友諮詢:
員工應該如何獲得加班費
律師答: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日上班,但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小時工資的30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工資配額任務後,安排延長計件工資的,按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該職工計件工資單價的百分比支付工資。
律師補充道:
但是,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原因;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超時工作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和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十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報酬。
徐飛虎律師簡介
福建精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把當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正義感。 多次參與刑事、民事、經濟等案件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