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訴訟過程中增加被告人的問題。
1、原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列舉誰是被告是原告是原告,因此原告有權起訴被告,當然也可以申請在訴訟中增加被告。
但是,法院並不總是將被告新增到法院,並且仍然有必要審查增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的集體訴訟的要求。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將下令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如果不符合必要的共同被告,法院將駁回合併審理的申請。
2、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申請新增。 因此,根據這一規定,被告也是當事人,有權申請追加被告。 但是,是否應追加被告,必須由具體被告人決定法院審查並徵求原告的意見。當然,法院的審查是對是否有必要進行集體訴訟的審查。
法院提出申請後,原告是否同意增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追加能否成功。 根據被告的責任,區別如下:
首先,追加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之間的責任需要一併處理,不能單獨審理,但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並放棄對被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不增加被告,並扣除原告放棄的部分訴訟請求。
第二,追加被告人負主要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申請追加被告人的理由是被追加的被告人應當首先承擔首要賠償責任,法院經審查確定理由的,應當追加被告人。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放棄對被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已經喪失,法院應當說明,如果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放棄對被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以追加被告應承擔補充責任為由申請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放棄對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這種情況不影響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的責任, 法院可以根據解釋同意不追加的意見,裁定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追加被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各被告對原告負有全部責任的義務,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或者明示放棄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則不影響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人的責任,法院可以不追加。 但也有例外:原告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已經參加訴訟的被告(一般保證人)也可以申請追加保證人(主債務人)參加訴訟。 原告不同意追加保證人的,法院應當駁回訴訟;原告不同意追加被保證人參加訴訟,明確放棄對被保證人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三、當事人不得對駁回追加申請的裁定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在訴訟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或者駁回訴訟的情況下,才能提出上訴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不是上述裁定,故當事人無上訴權。
4、被告加入後,原告應變更訴訟請求,否則被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加入後,原告應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方可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如果原告不修改訴訟請求,法院通常會駁回對新增被告的訴訟。 (2022)最高人民法院民再185號明確,法院在訴訟中增加第三人後,原告未改變訴訟請求權,仍主張被告應承擔支付責任。 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擔付款責任,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違反了民事訴訟不起訴原則,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