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part 1633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pen flame) of mattress sets
16 CFR Part 1633 床墊套裝的可燃性(明火)標準。
16 CFR 第 1633 部分的目的。
16 CFR Part 1633 規定了所有床墊套裝在銷售或投入商業銷售之前必須滿足的可燃性要求。 本標準的目的是通過限制床墊組在 30 分鐘測試期間產生的火災規模來減少與床墊火災相關的死亡和傷害。
16 CFR 第 1633 部分的範圍。
所有床墊套裝,查詢:WUX9007在本標準生效之日或之後製造、進口或翻新的,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床墊套裝是指以製造商的商標作為套裝出售的床墊和床架,或者不包含製造商商標的任何床架。
16 CFR Part 1633 適用於以下產品:床墊、青少年床墊、嬰兒床墊、雙層床墊、折疊椅、沙發和水床或氣墊床、可移動沙發床床墊、轉角組合床墊、戶外沙發床床墊、折疊床床墊、活動床和母嬰床床墊。
獨一無二的床墊套裝可以免於本標準的測試。
根據醫生的書面處方或其他類似的書面醫療規範製造的床墊套裝,用於**或對特定個人進行身體疾病或傷害,應被視為獨一無二的床墊套裝,並應根據第 1633 條製造7 項標準免於測試:前提是床墊套裝帶有永久、顯眼和清晰的標籤,上面寫著:
warning: this mattress set may be subject to a large fire if exposed to an open flame. it was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 with a physician's prescription and has not been tested under the federal 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pen-flame) of mattress sets (16 cfr part 1633)
16 CFR Part 1633 測試要求。
測試方法:16 CFR 第 1633 部分中規定的測試方法通過將樣品暴露於指定的燃燒源並使其在通風良好、受控的環境條件下自由燃燒來測量床墊樣品的可燃性(防火測試響應特性)。 燃燒的點火源應為一對丙烷燃燒器。 這些燃燒器在不同時間將不同的助焊劑施加到樣品的頂部和側面。 在暴露期間和之後,應測量樣品隨時間推移的熱釋放率,量化火焰產生的能量。 放熱速率必須通過耗氧量熱法測量。
測試標準:根據 16 CFR Part 1633 中規定的測試程式測試床墊套件時,試樣應滿足以下兩個標準:
1)在30分鐘的試驗中,峰值放熱率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200千瓦(“kw”);和。
2) 在測試的前 10 分鐘內,總熱量釋放不得超過 15 兆焦耳 (“mj”)。
出於安全原因,如果火勢發展到需要撲滅設施安全的程度,測試操作員應停止測試並記錄故障。
標有床架的床墊應使用該床架進行測試。 標有待售的不帶床架的床墊應單獨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