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王磊)新修訂的《慈善法》的五大亮點。
新華社《新華觀點》記者。
中華民族歷來具有扶貧濟困、仁愛的傳統美德。 我國現行的《慈善法》自2024年實施以來,在保護慈善參與人權益、規範慈善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更好的法律保駕護航。
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慈善法的決定,該決定將於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慈善法》有哪些亮點?《新華視界》記者做了盤點。
看點一:充分發揮一級各級統籌協調作用。
《慈善法》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支援慈善事業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彥傑認為,一些一級部門對慈善工作重視不夠,對慈善事業的推動力度不夠。 新修訂的《慈善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群眾推進慈善事業的責任,將推動各地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李彥傑還表示,慈善工作涉及領域多、面廣,需要各級有關部門推動。 法律的修訂有利於各部門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慈善法》的修改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群眾有關部門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屠雲新認為,這一新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在慈善治理體系中“監督者”、“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的地位,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在推動慈善事業發展中應承擔的任務。
方面二:規範慈善組織募捐成本。
規範慈善組織募捐費用是《慈善法》修訂的一大亮點。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數字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法律所稱的募捐費用大致是指慈善組織在開展募捐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物資採購、宣傳推廣、活動組織等費用。
慈善組織在募捐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費用,但少數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過高,會導致真正用於慈善專案的資金被擠出,使慈善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鄧國勝表示,要以立法的形式規範募捐成本。
李彥傑指出,此次法律修訂將管理費和籌資費並列。 “目前,公眾對慈善組織在籌款活動中的成本和開支以及慈善組織的日常運作費用存在困惑。 ”
法律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管理費、募捐費等最必要的原則,嚴格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分、高效地利用慈善資產”。
在立法形式上,必須以“最必要的原則”的形式要求慈善組織有管理費和籌款費。 中華慈善總會副秘書長張曉青認為,此次修訂有助於提醒慈善組織精準設計專案、規範募捐、審慎使用資金,做到募捐成本最大化、社會效益最大化。
方面三: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扣留、挪用慈善財產等違法行為的,新修訂的《慈善法》不僅對慈善組織進行了處罰,而且加大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慈善法修正案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不得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年至五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主管人員。
屠雲新認為,新修訂的《慈善法》在“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增加了職業限制,完善了責任追究制度,有利於慈善組織從業人員更好地約束自身行為,促進慈善行業內部形成自律共識。
方面四:建立健全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台監管制度。
中國社保協會慈善分會副秘書長陳斌告訴記者,近年來,貼身救助網路服務平台發展迅速,在募捐總額方面表現良好,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亂象。
屠雲新認為,在個人助助網路服務平台上,打著慈善的名義,其實募捐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任由這種現象繼續發展下去,勢必會大大消耗廣大民眾的同情心。
新修訂的《慈善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台的監管體系。
法律規定,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公布求助資訊的,求助人和資訊發布人應當對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捏造、隱瞞事實等手段騙取幫助。 從事個人求助網路服務的平台,應當由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資訊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 具體管理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資訊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慈善法》的修訂,有利於保護真心求助者的切身利益,有利於促進個人求助網路服務平台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結構的優化調整。 塗雲新說。
看點五: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
近年來,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情況越來越多。
張曉慶認為,這種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慈善事業的活力,擴大了慈善參與,但現實中也存在合夥人利用公開募捐開展商業活動等現象,所謂公開募捐,其實就是針對特定個人募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公信力。
慈善法修正案進一步強化了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明確了其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後果。
新修訂的《慈善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出於慈善目的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慈善組織將開展公開募捐,合作夥伴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進行公開募捐。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其合夥人進行考核,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計畫中註明合夥人的有關情況,對合夥人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集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管理和核算,並將所有收支納入其賬戶。
新修訂的《慈善法》進一步明確了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主要職責,明確要求其加強對合夥人的初審、過程監督和財務管理,對維護慈善事業的社會公信力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張曉青說。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