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建立賭博**,我是怎麼開賭場的?被公安機關逮捕的葉某表示,他對自己行為的定性表示不理解。
明知是賭博,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等服務,仍構成開賭場罪。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嚴格解釋了法律。
2024年,葉某前往柬埔寨一家網路賭博公司工作,主要從事“推廣”工作,工作是推廣賭博平台,吸引人們註冊加入平台參與賭博。 自2024年7月起,他利用微信、QQ等社交軟體,向國內居民介紹推廣賭博平台,引誘他人加入,共計非法獲利18萬餘元。 2024年,葉某回國,後被公安機關逮捕。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葉某明知是賭博平台,以牟利為目的,協助宣傳、誘導他人加入、便利開辦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賭場罪。
我賭輸了,賭博平台的客服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想做平台**,佣金是參與賭博玩家總負利潤金額的30%,幫我賺回輸掉的錢,我同意了。 在檢察官的訊問中,羅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從2024年10月開始,羅某開始在網路賭博平台上參與賭博,隨後為了賺取賭博佣金,他通過網路推廣、在紙上印刷小廣告、發展身邊的親朋好友等方式推廣自己的賭博平台,從而培養賭徒在賭博平台上下注和參與賭博。
成為賭博平台後,羅某擁有自己的獨立賬號,該賬號需要在指定系統中登入檢視,並且該賬號具有區分賭徒的特殊許可權,賭博會在指定日期結算**的返利和人頭費。 經審查,羅某招募、發展了231名會員進行賭博,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開賭場罪。 (河南法制報記者趙國玉,通訊員劉晶晶)。
法律條款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利用網際網絡、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資料或者組織賭博活動,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賭場”行為:
a) 建立賭博**並接受投注;
b) 建立賭博**,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3)冒充賭博者,接受投注;
4)參與賭博**利潤分享。
實施前款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水龍頭累計利潤金額達到30000元以上;
2)累計賭博資金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
3)累計參與賭博人數達到120人以上;
4)成立賭博**後,通過向他人提供賭博,非法所得金額在3萬元以上;
5)參與賭博**利潤分享,違法所得金額超過3萬元;
6)招收下屬賭博**,下屬**接受下注;
7)教唆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據檢察官稱
有很多人為賭博提供各種支援,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但在高收入的鉅額收入下,他們自欺欺人,認為自己不是賭博的創始人或管理者,他們絕對不會被定罪,事實上,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開賭場不僅害人害己,還嚴重影響社會風氣,提倡賭博無異於打虎,應依法嚴懲。
優質作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