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雖然借款人不是專業的放債人,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被裁定借款人不承擔利息責任。
案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支部(2023)兵民申第458號(2024年7月24日裁定)。
事實:
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萬元,被告給原告開具收據,上面寫著:“我今天收到了2萬元的房款。 被告在收據下方註明“這筆房款已轉入張某農業銀行卡”。
2、同日,被告為提供借款擔保,與原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被告給原告房屋40萬元。 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張某支付了25萬元。
同年4月、12月,原告多次通過微信向被告索要還款。
4、為確認已與被告約定借款利息,原告提交了“借記卡賬戶明細清單”,交易方為原告和“施某司”,被告於11月30日通過交易支付了7500元和7500元的利息, 2017 年和 2018 年 1 月 30 日。證據顯示,被告不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
5、原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借款25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6、經查明,原告與被告鐘某、王某等人之間曾發生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民事裁判均認為:原告不符合新疆高院認定專業放債人的標準,不能認定為專業放債人。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25萬元,駁回原告的利息請求。
二審法院撤銷被告退還原告借款23.5萬元的判決,駁回利息請求。
新疆高階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認為,本案中,被告雖未提起上訴,但雙方基於民間借貸關係提起了多起訴訟,原告承認被告將分兩期支付1.予以支付5萬元,且該金額在其他相關案件中未扣除,二審法院認定被告已支付150,000 美元是貸款的本金並沒有錯。 經調查,原告於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間參與民間借貸案件23起。
一、二審均未認定其為職業放債人,原告多次借錢行為影響國家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審法院並未不當認定其支付利息的主張。
筆者分析:
如果貸款人反覆且頻繁地借出大筆資金並獲利,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專業放債人。 但是,本案中的貸款人雖然不符合這一標準,但也在一定程式上擾亂了社會秩序,其高額利息主張不應予支援。
本案中,雙方未簽訂借款協議,而是以買房的形式履行借款,且未就利息標準達成書面約定,應視為無息。 但實際上,借款人通過其他方式支付了部分利息,雙方之間有隱性利息協議,但該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