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市,一名女子騎著三輪車在路邊賣西瓜時,城管人員以違法擺攤為由沒收了三輪車、西瓜和電子秤,並處以罰款200元。 事後,該女子拒絕接受訴訟,並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執法程式違法,城管應歸還三輪車、電子秤和西瓜賠償金2800元。 然而,這名婦女對這一決定提出上訴,並要求主管當局追究該人的責任。
*:頭條新聞、潮汐新聞等)。
俞女士因種種原因,年幼時與母親失散。
長大後,俞女士決定騎電單車千里迢迢來到四川尋找親生母親,俞女士在網路上走紅。
事發當天,於女士騎著滿載西瓜的三輪車在路邊擺攤時,城管工作人員以非法擺攤為由沒收了餘女士用來謀生的三輪車和電子秤。 當時,車上價值2800元的西瓜也被收走了,還被罰款200元。
俞女士不服氣,收集證據,向城管部門提起訴訟,要求城管撤銷對她的處罰決定,賠償她全部經濟損失,並公開道歉。
俞女士在法庭上質疑城管在扣押其財產時沒有出具扣押清單,也沒有告知她去**辦理和***聯絡位址,屬於違法執法程式。
俞女士說,她以前也曾被這樣處理過,後來被駁回了,這次她決定起訴法院討回。
本案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能拿出證據和法律依據證明其處罰餘女士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那麼被告人就會敗訴。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相應的規範性法律文書,證明其所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城官在法庭上反駁道:
《菏澤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上設定集市、擺攤、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掛雜物、晾曬衣物等。
第五十八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亂設攤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的,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3000元以下罰款; 或者有警告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而言,本案中,餘女士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有權對余女士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對其處以罰款200元的決定可以採取簡易程式,並可當場作出與其違法情節相適應的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是《行政處罰法》第56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登記儲存,並在七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移送證據。
具體來看,本案中,城管工作人員已經當場對余女士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認為,於女士的違法行為事實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時已經得到城管的核實,因此無需另行登記。
其次,《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的;
(三)出示執法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做好現場記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
9)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出庭,由證人、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手續。
第十九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審批手續。 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具體而言,本案中,城管部門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扣押涉案財物,其執法程式違法。
最後,《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八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壞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當事人。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城管應歸還餘女士的三輪車和電子秤,西瓜不能再歸還,故應賠償經濟損失2800元。 然而,俞女士要求正式道歉的請求被拒絕,理由是她的個人權利沒有受到侵犯。
不過,俞女士認為,三輪車已經扣留了幾個月,現在不能使用,城管應該承擔維修費用。 於是,俞女士決定上訴,希望主管部門對參與執行程式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有網友認為,電動三輪車幾個月沒用就要壞了,城管要賠償。 也有網友質疑西瓜去哪兒了。 你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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