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一刀切”影響下被錯誤定罪的酒駕案件,應重新審理並改判!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1

《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出台幾天,不斷有人問我。 今天,我再寫一篇文章,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有效部署,推進冤案整治工作。

《意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的,不予立案。 也就是說,對刑事定罪標準進行了調整,將血液酒精含量的單一標準修改為“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綜合標準,更加科學合理。 換言之,個別地方實行的“一刀切”的做法被明確拒絕。

在摒棄“一刀切”做法的基礎上,《意見》第十二條還明確規定了五類犯罪情節,即下列不具備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酒後駕車,不再認定為犯罪:“(一)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100毫公升的;(二)為傷者、病者急救等緊急目的駕駛機動車,不構成避險的;(三)因車輛行駛、停放等原因,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機動車的;(四)駕駛機動車在距離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或者為他人駕駛目的在住宅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的;(五)其他情節明顯輕微的情形。 ”

對於酒後駕車,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起訴應該不成問題。 然而,在對酒駕的處罰之初,個別執法和司法人員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和100毫公升以上,就會提起刑事訴訟。 可以說,《意見》是擺正的,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下面是乙個示例。 前不久,一位律師朋友向我投訴,他醉酒後在地下停車場開車短距離被抓到,儘管他竭盡全力,但還是一審就被定罪判刑,這不僅毀了他的工作,還影響了他三代子孫。 問我是否有任何技巧可以幫助他解決問題。 我看了相關資料,說實話,這種輕微的酒駕行為確實是無辜的,不應該被起訴、定罪、判處實際刑罰。 但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初審法院中沒有人願意踩剎車,任由刑事訴訟程式有步驟地進行。 我別無選擇,只能向法官們呼籲,他們即將變得更加人性化,並在新規定即將出台時盡可能輕鬆。 然而,可悲的是,由於審判時限的壓力,二審法官上個月維持了原判。

朋友進去服刑不到乙個月,《關於辦理酒後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出台,《意見》明確規定:“在居民區、停車場或者其他移動汽車、停車場所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等“,或者”為了被他人驅車而短距離駛出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可以認定為明顯輕微、無害的,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說是為我的朋友量身定做的。 現在,我朋友的家人問我是否可以申請重審和無罪釋放這是乙個值得討論的寶貴問題。

主流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刑法溯及既往的精神,為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效力,《意見》確定的刑事定罪標準僅適用於正在辦理的待審案件和新發案件。 已經判決的案件保持不變。我朋友的案子已經生效,所以新規則不能用於改變無罪釋放。 在我看來,我朋友的案子可以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進行重審並宣告無罪。

在我看來,對於類似在地下停車場短距離駕駛機動車,沒有發生事故、沒有後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機動車,按照當時的刑法規定,已經“明顯輕微無害,不屬於犯罪”, 如果“一刀切”的做法導致錯誤定罪,可以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和改判無罪。主要原因有:

1.刑法總則的規定,刑法各分項所列犯罪,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屬於犯罪”。 這一規定應適用於《刑法》規定的所有罪行,包括危險駕駛罪。

2.原酒駕意見書沒有權威性,從未被《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宣布休眠甚至無效

廢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100毫公升以上的機動車,視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但從全文來看,原《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一號意見》並未明確規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危險駕駛案件。 更何況,從法律角度看,即使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明確規定刑法第十三條不適用於危險駕駛案件,也是無效的。 這是因為,作為上位法的《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任何政策、檔案都無權宣布其休眠甚至無效。

3.在某些地方實施的一刀切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當時我和基層法院的一些法官辯論,他們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和100毫公升以上,就會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不再區分情節是否明顯輕微。 我明確表示,這種理解是完全錯誤的。 基層法官反問道,有些案件確實明顯是小的,我不忍心定罪,但現在公安局和檢察院都做了一刀切的做法,已經向法院起訴了,我該怎麼辦?我說,很簡單,根據刑法第13條宣告無罪。 可悲的是,我還沒有找到乙個敢於宣告我無罪的法官。 在我看來,這是法官權威低下、司法公信力低的根本原因。

4.原來“一刀切”的做法影響極其惡劣,甚至產生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消除影響

由誤解和誤解造成的“一刀切”做法,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不僅造成了成千上萬的犯罪分子,而且滋生了新的違法犯罪行為。 現實中,存在著一種無法預防的代駕勒索現象,即代駕司機故意不將車停在原地,在車主挪車時拍照取證,然後以舉報酒駕為由向車主勒索錢財。 在現實中,也曾有過車主不願意遵守的案例,被舉報的後果真的是被冤枉的監禁。

因此,如果當時本應認定為“因一刀切的誤會而認定為明顯輕微且無害害”的酒後駕駛行為,因一刀切的誤會而被定罪,則屬於冤假錯案,應及時再審,並以錯誤適用法律為由改判無罪。 尤其是那些不想被司機勒索,被舉報後被冤枉入獄的案件,如果不再審改,那就更讓人無法忍受了!

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踐行為民伸張正義的宗旨,及時作出有效部署,推動冤案平反,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耀每一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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