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面試等方式,根據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務類別,分別設定考試內容。
解釋
考試是公務員錄用的重要程式之一,也是選拔公務員的重要技術手段。 考試的目的是測試考生的知識水平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素質和能力。 隨著考試制度的不斷發展,參加考試的方式多種多樣。
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主要採用筆試和面試。
筆試是標準化試題和文字分析答案,考察考生的文化專業知識水平、用詞能力、綜合分析思考能力等。 考試內容既包括公共科目,也包括專業科目。 公共主體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業務主體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一級相關用人部門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確定。 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科學性不斷加強,難度相應增加,題庫建設逐步完善。 理解、應用、綜合能力的試題日益分布,試題難度分布,中等難度的試題數量增加,增強了考試的差異化。
面試採用一組考官與考生直接對話,或將考生置於特定的模擬場景中進行觀察等,以綜合評價考生的素質和能力。 每位面試考官均有權對候選人進行獨立評判和打分,可有效預防和避免人才選拔中的隨意性和失誤。 訪談內容廣泛,方法不斷創新。 面試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求職動機與擬聘崗位的匹配度、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畫、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意識與技巧、情緒控制能力、儀容儀表等筆試無法體現的因素。 主要方法有結構化訪談、無領導小組討論、心理測試等。 面試的具體考核要素和方法由錄用部門確定。
為使招聘考試既統一,又能適應公務員職位分類的需要,更加科學、針對性,《公務員法》提出,應根據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的職務類別,分別設定考試內容。 基本能力是公務員履行公務所必須具備的一般知識和素質,筆試的公開科目和面試就是考查這些能力。 不同崗位類別所需能力的考核內容應根據崗位設定,以促進科學考核。 例如,招聘綜合管理職位的考試內容應側重於巨集觀管理和政策理論研究能力專業技術職務招聘考試內容應當著重考察其掌握和運用一定專業知識的能力。 目前,在公務員招聘中,實行A類和B類考試,主要根據第一機關的工作性質和垂直管理制度。 隨著職務分類制度的深入和崗位類別的科學劃分,今後在考試內容設定中,體現崗位特點的比例將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