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深圳服飾***勞動經濟糾紛案於10月在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
本案中,被申請人深圳某服裝企業委託廣東合泉律師事務所曾曉麗律師就勞動經濟補償等糾紛進行庭審辯護。
曾曉麗律師憑藉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成功地維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說明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月薪標準為6500元最後工作日和終止僱傭合同:2023 年 7 月 6 日。
經調查,被申請人:“試用期內向公司提供的資料、資訊與事實不符,隱匿,不符合試用期用人條件的”。以此為由終止僱傭合同。
答辯人聲稱,被申請人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因未持有畢業證,但不存在向答辯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材料的情況,答辯人明知申請人無法提供畢業證,只能提供結業證書, 申請人在面談中口頭說明了情況,因此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申請人的上訴
1. 被申請人的付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00元
2. 被申請人支付律師費5000元;
3. 申請人的被申請人簽發辭職證書。
法院認為
答辯人與申請人討論在申請人受僱前後“提供畢業證書”,即申請人有義務向被申請人提供畢業證書;
結業證書的性質與畢業證書不同,申請人在庭審中確認截至庭審之日未持有畢業證書,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取得畢業證書在試用考核期間,不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畢業證書,被申請人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由被申請人承擔;
試用期內,申請人無法向被申請人提供畢業證書,被申請人以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原告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律師費申請:申請人向委員會提交《委託合同及律師費發票》,證明已支付律師費5000元。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和諧勞動關係條例》第58條的規定和申請人的勝訴率,申請人支付的律師費可由用人單位承擔,由委員會計算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律師費**2500元,計算公式為:5000 2 請求 1 請求。
判決結果
1、被申請人深圳服飾***向申請人王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被申請人深圳服裝***向申請人王某的律師**支付了2500元的費用;
3、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書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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