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沈子忠文圖.
12月14日,《大象新聞》刊登了一篇題為《這3100元應該嗎?“車主不服被執法部門罰款起訴”,據悉,鄭州新公尺車主王先生對被禹州市交通局(以下簡稱禹州市交通局)罰款不滿。 記者了解到,雖然禹州市交通局後來下達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罰款返還給王先生,但他仍堅持追究責任。
該案於12月28日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
業主不滿,被執法部門罰款起訴
王先生為鄭州圖邦運輸公司宇A5200R大貨車的車主。
11月28日下午,司機鄭師傅在送車途中駕駛汽車經過禹州,被當地交警大隊以涉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檢測分級為由扣押。 11月30日,鄭師傅到禹州市交通局洽談法律,執法人員通知車主王先生到場。 當晚,王先生支付了3100元的罰款,並獲准放行。
隨後,王先生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明的處罰依據是“未按照規定的週期和頻率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評級超過180天”。 經過詢問,他發現他的宇A5200R大卡早在今年5月就已經測試過了,而且在有效期內。 12月6日,王先生將禹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 12月13日上午,王總來到禹州市交通局,希望對方能給他乙個合理的交代。 當時,禹州市交通局執法大隊副書記秦認為,交通局執法合規是合理的。
Zhengzhou Tubang Transportation Company 的位址在 Dengfeng。 王先生表示,12月13日下午,也就是他離開禹州的當天,禹州市交通局表示希望王先生主動撤訴。 對此,他不同意。
收到回扣,堅持打官司
王先生透露,12月26日,他收到禹州市交通局**的來信,表示將通過微信退還罰款3100元,並通過微信向王先生傳送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出台日期顯示為12月21日,陳述了案件的經過,稱11月30日,執法人員在製作《訊問筆錄》和《陳述(辯)筆錄》時,王某明確表示對處罰依據無異議。
對此,王先生告訴大象新聞記者,他只是在繳納罰款後才新增相關筆錄。 也是在繳納罰款後,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11月30日,我去交通局解決問題,他們當時明確告訴我,不交罰款就不讓車走。 事實上,我先付了罰款,然後吃了票。 王先生於11月30日向記者出具微信繳費記錄和《檔案送達回執》,顯示其繳納罰款時間為“2024年11月30日20時19分”,收到服務回執時間為“2024年20時25分”,“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為當晚8時41分。 ”
王先生認為,禹州市交通局“態度很積極,但明顯不真誠”。 所以他告訴法庭,他不會撤回訴訟。
一審判決未當庭宣判
12月28日上午9時,禹州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主要就執法依據錯誤引起的責任進行辯論。 被告堅持認為,由於原告沒有對執行依據提出異議,因此執行依據不成立。原告認為情況緊急,為確保司機生命安全,儘量減少延遲交貨的損失,由執法部門決定。 此外,罰單送達與罰單送達之間存在時間差,存在程式違法行為,執法依據錯誤的責任不能由原告承擔。
一審判決未當庭宣判。
禹州市交通局撤銷了處罰,就是糾正了錯誤,但還是把責任推到了我的頭上,我當然不服氣。 庭審結束後,王先生告訴記者,“我堅持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提醒執法者,一定要依法辦事,既然錯了,就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 ”
記者隨後致電禹州市交通局執法大隊副書記秦某,但對方沒有透露其他細節,稱“一切都以法院判決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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