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好問題!眾所周知,根據《刑法》第236條,**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所以網上有這樣一種笑話:如果女方強烈要求,男方不聽從,這種情況下的下屬是不是屬於女方的意志?
當然,這真的只是乙個玩笑。 笑話就是笑話,不要把笑話當回事。
但是,如果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也可能構成犯罪。
有人從生理學的角度分析,如果男方不遵守,女方就不可能完成這個動作。
然而,沒有法律要求完全的暴力和脅迫才能發生性行為
在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事情,而且採取的手段大多是通過偷偷下藥。 一旦男子服用了相關藥物,他可能就忍不住“主動出擊”。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它不是暴力手段,但它也違背了男人的意願。
結合目前實踐情況,女方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為主要涉嫌以下罪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對男性性器官的損害是由藥物引起的,並且被確定構成部分缺陷、撕脫性損傷、海綿狀出血和硬結形成等,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當然,如果造成嚴重傷害,則判處3至10年徒刑。
情節嚴重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護的物件是其他人,即男性和女性。
這改變了以前的法律規定,規定**的物件必須是女性,但《刑法》第11條修正案將其改為“其他”,並將保護物件增加到男性。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加重情節,如果是聚眾**或在公共場所前**等令人髮指的情節,則有必要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的規定,兒童應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的兒童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如果強迫性行為的物件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涉嫌**兒童犯罪。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種型別是**次以上的孩子;在刑法中,“多人”和“多次”是指三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第二種是聚集人群或在公共場所當著**兒童的面,情節惡劣;這與之前的脅迫類似。
第三類是對兒童造成的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
第四種是存在令人髮指的手段等令人髮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