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下班後推遲乙個小時,還是一次“996”,需要加班已經成為工人的常態。 對於加班,盡職盡責的用人單位會按照你的實際工資給你支付加班費,差不多乙個會按照最低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最不合情理的也會最多,就是用各種“蛋糕”讓你“免費”加班。 對於加班費的索賠,如果加班費仍然存在,可以追究多少年?
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約束“按照對這個規定的理解,看來只要我們在公司,就可以回到上崗時的加班費。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這是因為:
首先,在申領加班費時,法律要求員工提前證明加班的存在。 很少有工人注意保留加班多年的證據。
其次,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很多用人單位只會提供兩年內的工資記錄,對於兩年以上的,會回覆說已經銷毀,無法提供。 (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雇員支付工資的金額和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儲存兩年以上以備日後參考。 )
最後,無論是《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還是不法分子的故意誤導,一些沒有紮實基礎的仲裁員錯誤地認為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在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年內提出的。 反過來,它誤導工人在一年內重新支付加班費。
導讀: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加班費的追溯期限可追溯到入職時間,但由於各種原因(如認知錯誤、缺乏證據等),實踐中較多的案例支援兩年以內的加班費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