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自願投案自首是考慮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之一,根據各地法院量刑執行細則的差異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在基準刑基礎上可以減少20%-40%的自首。 那麼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自首之外,在什麼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自首呢?
首先,了解自首的法律定義,犯罪後自首,如實供述,就是自首;此外,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罪犯,如實供述其他司法機關尚不知悉的罪行,也可以認定為自願投案。
第二,自首是乙個兩步的過程,第一步是自願自首,第二步是如實認罪。 如實供述基本上是主觀上可以由自己控制的(如實供述後自首後又撤回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願投案,但在第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願投案),但自願投案的可能性多種多樣,法律明確規定的自首情形如下:
(一)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移交的物件不限於司法機關,但接受移交的單位必須向司法機關報告,使移交人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
2.因患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投,或者先以信電方式投案自首的;
3.犯罪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因可疑行為,經有關組織、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自願供認不諱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自首的;
(五)經調查認為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實踐中驗證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觀難度);
6.投案自首不是由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朋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加害人,但並未逃離現場,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時供述犯罪行為的;
9.明知他人報案但在現場等待,逮捕時無反抗拒逮捕,供述犯罪事實的;(區分“能逃但不能逃”和“不具備逃生條件”,要考慮主動性和自願性,綜合判斷)。
10.司法機關在一般偵查、詢問中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仍主動供述的;
11.其他符合立法原意,應當視為自願投案的情形;
現實中,確實存在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自首途中被司法機關逮捕的情況。 那麼回到本文的標題,在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到還能算是自願投案嗎?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也承認這種情況為自首,因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準備投案自首,並且有投案自首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所以可以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但前提是經過核實。
然而,很多人並不打算自首,以利用法律漏洞,反而在被捕後,他們表示準備自首,以便從輕處罰。 當然,對於確實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在自首前,可以報警**表明自己已經投案自首,寫出自首的書面材料,或者找親戚或朋友陪同投案,以反映確實有客觀的投案意願, 他們已經開始準備投降或已經開始實施投降的行為。
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辦理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自身犯罪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