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紅牛之爭再度掀起波瀾。 今年的焦點仍然是雙方多年的對抗,即2024年11月10日簽署的協議書,被稱為“50年協議”。
近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布撤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對紅牛維生素飲料***中國紅牛提起的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一審駁回裁定。 關於50年協議的爭議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發現原件之前,紅牛50年協議被發現是“有問題的”。 事實上,原件被發現並提交後,首先經過深圳國際仲裁院的認證,然後由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判決為真實、合法、有效。 北京高院判決後,50年協議的真實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將更加清晰,中外紅牛之間的糾紛將加深,備受關注。
01 50年協議給了中國紅牛信心。
這份長達50年的協議成為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爭議的焦點,也給了中國紅牛繼續經營的信心它從何而來?
上世紀90年代,發明“krating daeng”的泰籍華人徐樹彪應邀到海南建廠,試圖將這種飲料引入中國市場。 然而,由於無法獲得鬥牛花樣的生產許可證和註冊商標,他不知所措,直到被介紹認識了華彬集團董事長閆斌。
可以說,沒有閆斌,就沒有中國紅牛。 閆斌介入後,他在國內進行了大量的調研,並與中國食品公司、中昊公司達成了合作。 閆斌先生還與徐樹彪先生簽訂了合作協議,雙方於2024年3月成立了紅牛泰國公司。
該實體由泰國華彬、閆斌和泰國的一些小股東組成。 同月,泰國紅牛、泰國華彬、中國食品公司、中昊公司達成《意向書》,達成50年《協議書》基本條款。 其中一項核心條款是,中外合作涉及中國**特別許可的批准、中國市場的開放和大量的持續投資,合資公司的壽命必須是長期的,雙方約定了50年的合作期限。
2024年4月5日,中國企業訪泰期間舉行了簽字儀式和記者招待會。 2024年9月22日,原衛生部發布《關於"維生素能量飲料"等生產許可(魏建發2024年第51號)。 2024年11月10日,閆斌代表中國紅牛(丙方)與中國食品公司(甲方)、中昊公司(乙方)、泰國天絲(丁方)簽訂了“50年協議”。
在閆斌的帶領下,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昊集團、泰國紅牛、泰國天絲以閆斌為首成立了合資公司——紅牛維生素飲料***中國紅牛“),閆斌董事長,全面負責中國紅牛生產和銷售的整體運作。
由於中小股東眾多,市場前景不明朗,這份為期50年的協議成為確保各方利益的憲章檔案。 按照當時的政策,紅牛飲料屬於限制性外商投資專案,合資企業的審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年,後來審批工商註冊的經營期限為20年。 針對這種情況,中國食品總公司表示,當時各方的共同意見是,合資企業的期限應保持50年不變,合同期滿後再續期註冊。
該判決的重點是50年協議。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6月一審認為,中國紅牛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其訴訟請求也被人為分割為不獨立、需要司法確認的單獨合同條款,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直接導致其訴訟請求不具有訴訟意義。 因此,中國紅牛的訴訟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條件,中國紅牛的訴訟按照相關規定被駁回。 中國紅牛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今,北京高院的判決已經出爐,“50年協議”的簽署方再次得到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中國紅牛是“50年協議”的簽署方之一。 根據記錄在案的證據,中國紅牛是簽約方C;本協議約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中國紅牛作為協議的一方,承擔相應的義務,享有協議約定的權利。 中國紅牛作為合同主體,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起訴訟。 其次,中國紅牛有權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單獨提起訴訟。 基於合同條款的相對獨立性,中國紅牛根據“50年協議”的不同條款分別提起訴訟,並未違反法律。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一審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上,中國紅牛發現協議原件後,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經得到了多家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認可。 指控中國紅牛浪費司法資源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已被北京高院撤銷。 關於50年協議的爭議已經在深圳和北京進行了審理。
02 5000多家商家被拖入經營泥潭
在中外紅牛之爭中,受影響最明顯的一方是商家,他們也曾因泰天絲及相關方“缺武”而被起訴或舉報,業務節奏被打亂。
2024年,泰國天絲開始以商標保護的名義大規模起訴中國紅牛及產業鏈上的多家經營主體,包括製造商、龍頭商家、分銷商、渠道商,包括重點終端商家。 雙方直接訴訟20餘起,與中國紅牛商家和經銷商直接提起的訴訟也較多,分布在北京、廣東、浙江、吉林、黑龍江、江蘇、湖北、湖南、福建、江西等法院。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泰國天絲及相關方在與中國紅牛的訴訟中還沒有取得最終的勝利,但為了推動自有兩款產品的上市,一方面在全國範圍內大張旗鼓地發起商標侵權訴訟,另一方面,在紅牛“商標權屬”(非商標侵權)判決送達後, 他們不惜歪曲判決,動員全國法務和銷售人員以“商標侵權”為名舉報經銷商,干擾紅牛正常的市場秩序。市場上出現了大量斷章取義、片面的宣傳,如“50年協議全部被否決”、“司法資源大浪費”、“紅牛不穩定”等,惡意降低對中國紅牛的社會評價。 就市場而言,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中國紅牛及其上下游合作夥伴的合法利益,而且給消費者帶來困擾,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泰國天絲表示,自2024年以來,全國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侵犯”紅牛品牌方天絲集團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無執法依據)。 截至目前,已製作各類執法文書5000餘份。 事實上,這些經銷商和商家都是5年或10年來為紅牛市場拓展和紅牛品牌建設做出傑出貢獻的合作夥伴。
儘管各種“三亂無鑑”伎倆層出不窮,但依然未能撼動中國紅牛的市場地位。 據中國紅牛介紹,拒絕銷售泰國天絲產品是商家自主經營的權利。 然而,在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之間多起尚未最終確定的訴訟糾紛的背景下,泰國天絲和**商家卻進行了舉報和震懾,甚至安排律師威脅他們,使他們正常的經營活動陷入困境。 通過與紅牛的溝通,超過98%的案件被駁回或解決,紅牛的銷售和運營已經恢復正常。
03 公開撒謊和撕毀協議可能導致信用破產。
中國紅牛糾紛案是涉及商標法、民商法等領域的複雜商事糾紛,涉及品牌權益、合同約定、誠實信用原則、商譽貢獻等諸多因素。
從品牌資產來看,中國紅牛作為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40%的龍頭品牌,擁有龐大的品牌資產,而這一資產主要是中國紅牛及其產業合作夥伴近29年的收入。 事實上,得益於這份“50年協議”,泰國天絲及相關方在20年內輕鬆拿走了48億美元,現在不僅不談,甚至不承認簽署協議。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趙萬義認為,中國紅牛飲料商標作為組合商標,並非對國外紅牛商標的複製和摘編,為融入中國市場做出了適應性強的自主調整和精心培育。 就中國紅牛飲料商標的社會意義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也代表了中國商標制度從品牌借鑑到品牌自治的發展方向,也代表了中國商標制度從制度移植到制度覺醒的發展方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吳漢東也認為,智財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初衷不是賦予權利人壟斷地位,而是通過經濟獎勵刺激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傳播,最終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 在北京大學智財權學院常務副院長張平看來,如果商標註冊人作為許可人想要對商標進行再許可,撕毀合同轉許可他人,無疑是通過“搭便車”的行為破壞了商標使用人本應享有的市場利益, 而且也極有可能破壞商標所創造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是典型的違反公平的行為。誠信行事。
在當前全球企業競爭中,品牌是企業重要的戰略資源,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關於商標使用權和授權期限的糾紛,其實是一場對品牌資產控制權和所有權的爭奪。 但是,誠信經營是經營的邏輯和基礎,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底線。 從合同上看,中國紅牛根據雙方於2024年簽訂的“50年協議”,獲得了在中國生產和銷售紅牛飲料的專有權。 因此,泰國天絲在未經中國紅牛等相關方同意的情況下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明顯是違約行為。 這不僅損害了中國紅牛的利益,也破壞了商業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知名**專家《明叔雜記》評論稱,對於中國紅牛來說,拿出“50年合作期”的原始合同,並確認其真實性,是在一系列糾紛中扭轉局面的關鍵。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於中國紅牛只能提供“50年合作期”的合同影印件,無法提供原件,泰國天絲利用這一漏洞,在對方公司明確確認該合同存在的前提下,仍公然否認合同的存在, 給企業的信譽和誠信留下明顯瑕疵。泰國天絲是否應該為這一舉動承擔法律責任,還有待相關部門裁決,但毫無疑問,泰國天絲此舉已經丟了不少分,至少在**和人心的層面上是這樣。
中國食品行業分析師朱丹鵬認為,北京高院的終審裁決意味著“50年協議”的真實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已經確定,中國紅牛商標50年專用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審查。 泰國天絲及其關聯方堅持否認其簽署協議,甚至誇大一審判決勝訴,不僅損害了中國紅牛及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也給公眾、執法機關和消費者帶來困擾。
中國紅牛的外觀,包括包裝、裝飾等元素,與東南亞紅牛和歐美紅牛有很大不同在口感和配料上,中國紅牛的配方也進行了大幅調整,打造出“中國味”。 如今,泰國天絲已經沒有將東南亞產品引入中國市場,而是生產或授權陸續推出“安納奇”、“紅牛維他命風味飲料”、“紅牛維他命牛磺酸飲料”,從包裝和產品命名上不僅最大程度地複製了中國紅牛,而且在自身上也進行了複製, 已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分,有的指出,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