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美國對臺問題,我們迫切需要採取更有力的反制措施。 根據美國防務安全合作局12月16日公布的訊息,美國**已同意向台灣**提供總價值3億美元的一套指揮控制計算機及相關裝置,供其整個國家使用。然而,中國發言人汪文斌在12月18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方堅決反對此舉,將以最強烈的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然而,美國洛馬、雷神等過去對台銷售**的制裁,似乎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儘管如此,美方仍然堅持我行我素,不克制自己。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加強對伊朗的制裁。 然而,僅僅依靠經濟處罰並不能真正傷害他們,相反,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可能會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因此,我們需要採取更直接的方法。 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對美國對台軍採取更嚴厲的反制措施。
事實上,美國對台灣的行動本質上是一種對中國的行動,違反了《反國家法》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法是由美國和其他七個西方國家共同制定的綜合出口管制制度,旨在防止攜帶大量破壞性**的飛彈、無人機及相關技術的擴散。 這些包括彈道飛彈、太空運載火箭、探測火箭,以及巡航飛彈、無人機、偵察機等。 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兩種方法:海上攔截和陸地破壞,這兩種方法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海上攔截是指通過**與飛機的協同行動,攔截、檢查進入台灣海域的武裝貨船,迫使其運輸**棄海或押解到我方特定錨地處置。 當然,這需要基於可靠的情報。 一旦我們成功攔截了美國託運人的貨物,那麼這些航運公司可能不再向他們提供**。 近日,胡塞武裝在紅海地區向一艘與以色列有聯絡的貨輪發射了**火箭彈,無論合適與否,結果都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更有力的措施來應對美國對台灣的挑釁行為。 航運公司,包括歐洲四大航運公司,已經停止了穿越紅海的航線。 這是因為這些船公司更自私,選擇更快的空運方式。 相比之下,由於缺乏精確資訊,很難有效攔截在台灣上空過境的飛機。 雖然臺灣東部的機場截擔起飛機比較困難,但目前的航空攔截行動並不容易。 但是,如果您需要攔截貨船,則難度要小得多。
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有針對性地擾亂美國**輸入台灣。 雖然從理論上講,美國向台灣出售的屬於中國適合攻擊的範圍內,但實際上有兩種更有效的攻擊方式可以選擇——MQ-9B“海上衛士”和“海馬”。 但是,這兩個射程都超過了《飛彈和技術控制協定》規定的射程。 如果遇到海上無人機,可以在使用 Thunderbolt-15(射程 200 公里)和 Thunderbolt-17(射程 400 公里)進行偵察飛行時將其摧毀。
此外,必要時,可以使用遠端地對空飛彈將其鎖定在台灣附近的機場,對“海馬”進行地面和地對空攻擊。 如果不能從海上打擊台灣,美國就很難停止對台灣的攻擊,但這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