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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2006〕邛崍民初字第1127號。
*]《人民法院報》,2024年1月1日,第6頁。
案情要點]夫妻雙方有義務保護自己和彼此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夫妻一方以公開侮辱的方式損害另一方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使夫妻關係難以為繼的,應當准予離婚。
全文]劉韡訴陸凱離婚糾紛案。
2024年12月,劉偉和他介紹的男子陸凱在四川省雙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後不生子。 他們一直住在一起,直到2024年4月,此後一直分居。 陸凱對同居期間的經濟開支不滿,雖然雙方多次談判,但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協議。 2024年8月,陸凱冒用邛崍市公安局陽安派出所名義,在劉偉經商生活多年的浦江縣城鶴山鎮張貼類似“通緝令”,稱劉偉是雙流縣人, 現居浦江,並稱自己曾利用婚姻騙取錢財,獲利高達15萬元。如果有人知道他的下落,請立即與邛崍市陽安派出所聯絡。 陸凱還公布了陽安派出所關於公告**的報告,由陽安派出所簽字,並註明公告日期。 劉偉氣憤不已,請求法院准許原告劉偉與丈夫陸凱離婚,理由是公告內容嚴重損害了劉偉的名譽和夫妻感情,導致夫妻關係破裂。
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是基於夫妻關係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男一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一)已婚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菸的。
毒藥和其他壞習被反覆教導;(四)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劉偉請求離婚,根據上述規定,並無明確准予離婚的情形,只能從以下情況來分析判斷:(5)原告劉偉與被告陸凱的關係是否確實破裂。 原告劉偉與被告陸凱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後成為合法夫妻。 劉偉作為妻子,呂凱作為丈夫,在共同生活中要忠心耿耿、互相尊重、互幫互助,建立平等、和諧、文明的夫妻家庭關係。 這種相互尊重不僅表現在生活中的相互尊重上,也表現在人格上,特別是在名譽上,夫妻雙方都有義務盡最大努力保護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受侵犯。 被告人陸凱違反這一義務,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經濟糾紛,在雙方因家庭經濟開支發生爭吵而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冒用公安機關名義,在原告經商、居住量大的地方張貼類似的“通緝令”, 說原告沒有做好本職工作,利用婚姻騙取錢財,長期走私香菸(如果原告走私香菸,被告只能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這實際上是侮辱原告的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因此,不知名人士閱讀了公告內容,極大地損害了原告劉偉的道德品質和聲譽,對不知名公眾的思想產生了負面影響,影響了公眾對原告的評價。 被告人陸凱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原告人格尊嚴,嚴重傷害了原告與被告夫妻的感情。 庭審中,法院主持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盧某關係破裂。 原告的離婚申請應予支援。 判決後,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