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直播的興起,人們的消費模式悄然改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於通過直播進行消費。 那麼,網路直播過程中的充值獎勵行為到底是消費行為,還是送禮行為呢?夫妻一方以充值、打賞網路直播為目的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否構成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是否有權要求平台或主播退還充值和獎勵的款項?
一、案情
43歲的甄女士與丈夫楊某結婚12年,丈夫楊某去世。 甄女士在整理丈夫楊某的物品時,發現楊某從2024年6月開始就在短**平台直播,一直充值獎勵,直到2024年6月他去世。 近兩年,老公楊某在平台上充值超過1400次,累計充值金額超過260元,兌換“搖幣”近2600萬(1元可兌換10搖幣),並用“搖幣”購買虛擬禮品,獎勵空**平台主播。 楊某在平台上給出了12961條打賞,每次獎勵消耗的“搖幣”數量從幾到幾萬不等。 其中,楊某共花費了2543萬“搖幣”虛擬禮物給主播陳欣,即消費金額約為254萬元。
2024年,甄女士向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起訴主播陳欣及短**平台。 甄女士認為,丈夫楊某未經本人同意,將大量財產贈與他人,損害了甄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權利,因此,甄女士請求法院認定,丈夫楊某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一部分,構成無權處分。 並要求兩名被告退還充值獎勵金額254萬元。
二、律師對法律的解釋
(1)楊某充值獎勵行為屬於網路消費行為,不屬於送禮行為。
楊某作為短**平台的使用者,與該平台簽訂了《使用者協議》和《充值協議》,楊某與短**平台之間建立了網路服務合同關係。 楊某將真錢兌換成虛擬貨幣(即充值行為),在直播的同時用虛擬貨幣購買特效,從而增加體驗,享受其他增值服務和特權,獲得主播等使用者的關注甚至羨慕崇拜,從而在虛擬環境中獲得精神上的滿足, 這類似於網路遊戲的體驗。因此,楊某的充值、小費行為應理解為網路消費行為,不符合贈與合同單方面、無償行為的構成要件。
(2)甄女士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援,關鍵在於判斷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可以認定楊某的充值小費行為是不是出於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大規模支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揮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甄女士要求平台返還250元以上的請求,或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判斷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處分,需要從充值、小費的頻次、金額、持續時間、時間段,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楊某充值和獎勵的金額呈現出小、多、長期的特點,說明楊某作為乙個成年人,對充值和打賞的後果很清楚,短期**平台的消費行為是他日常的消費方式之一;
2、楊某的充電和獎勵多發生在凌晨22:00到1:00,屬於楊某和甄女士相處的時間。 因此,甄女士聲稱自己兩年來沒有發現楊某的充值和小費行為,也沒有關注夫妻共同財產的變化,這有悖常理
3.娛樂消費也是日常必需品。 楊女士把直播作為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在短**平台上充值獎勵,充值金額呈現小、多、長期的特點,甄女士沒有發現充值獎勵影響了近兩年家庭的正常生活, 因此楊某的充值和報酬應認定為生活必需品,且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範圍;
4、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做空**平台、主播陳欣違反公序良俗。
3. 判決書
法院駁回了原告甄女士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其丈夫楊某成年後,繼續在網路平台上充值非大額資金,屬於對其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合理處置。 法院不支援原告甄女士長期未管控制止楊某充值打賞行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網路消費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院不支援其主張平台或主播返還充值獎勵金。
4、因直播小費導致配偶權益受損的,配偶如何尋求救濟?
雖然原告甄女士在上述案件中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但並非所有類似案件都被法院駁回。 因為,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更複雜的情況,比如:使用者與平台主播建立婚外情,可能涉及違反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出現類似情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1、夫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費過程中超出必要生活費範圍,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時制止損失。
2. 離婚時要求多重財產或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87條增加了離婚訴訟中法院決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考慮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第1091條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第1092條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另一方可以分得較少或者不分。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當場給小費,如果該行為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引發離婚糾紛,小費方顯然對離婚有過錯, 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分得更多財產或獲得損害賠償。
3. 從收到小費的一方追回。 如果賞金金額巨大,遠遠超出夫妻雙方日常家庭權益,小費方利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鉅額金錢,無權處置,侵犯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權益, 受獎賞人取得受獎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另一方配偶有權要求接受者歸還財產。
法律條款鏈結
國家網際網絡資訊辦公室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播“(國信禁文2024年第3號)。
2.3 強化使用者行為規範。 網路直播使用者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自我,消費......合理
四、10條構建產業體系......建立直播打賞服務管理規則,明確平台向使用者提供的打賞服務屬於資訊娛樂消費服務,應當合理設定單個虛擬消費產品和單次打賞金額的上限,對單日打賞額度累計觸發相應門檻的使用者進行消費提醒, 如有需要,為小費設定冷靜期和延遲到賬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條 夫妻一方為家庭生活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效,夫妻一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當事人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善意相對人不利。
第一千百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第一千百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在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份額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對方發現自己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作者1:
劉軍
高階合夥人、律師。
專業領域:
公司法律事務、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
本文作者 2:
姚文靜
律師。 專業領域:
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智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