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8月12日,馬的母親在省婦幼醫院等待分娩,在分娩過程中,由於省婦幼醫生醫療行為的過錯,馬在某大學第二醫院被診斷為腦腦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省婦女兒童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按75%的比例承擔侵權責任,馬的後續費用和護理費用在實際發生後分別索賠。
2024年2月12日,馬因“肢體活動不良、言語不清1年多”住進一所大學第二醫院,2024年2月19日出院,被診斷為腦性腦癱。
2024年4月10日,馬再次住進一所大學第二醫院。
2024年7月17日,馬再次住進一所大學第二醫院。
.侯馬多次在某大學第二醫院接受治療
2024年5月22日,馬向一家法醫鑑定所申請鑑定。 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被鑑定人馬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患者認為,一審錯誤不支援殘疾前護理費用、殘疾後護理撫養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費、影印費、律師費的計算標準。
醫生認為患者的身份識別程式是非法的,事實是錯誤的。 一審認定馬的隨訪費用和護理費用在實際發生後分別申報,判決不計入**費用;沒有確定和判斷馬需要繼續,繼續這場訴訟是重複訴訟,應該被駁回原判決書關於“馬請求的隨訪費用和護理費用在實際發生後申報”的說法並非確定性認定,而是***必要後發生的實際費用。 因此,本案應以***案必要性的司法鑑定為準,馬承擔舉證責任,證據不能承擔後果。
法院認為,省婦女兒童雖然認為上述鑑定意見缺乏科學依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證。 省婦女兒童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案鑑定意見與事實不符、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不舉證的不利後果,且第一審鑑定程式並無違法行為,鑑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支付必要的器官功能恢復培訓費用、適當的整容手術費等後續費用。 馬進行**功能鍛鍊和***是必要和必要的,他主張***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支援他的**費用並無不當。
司法判決]被告醫院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馬的醫療費、**費、營養費、院內膳食補貼、護理費、殘疾器械及護理用品、交通及住宿費、鑑定費、影印費、律師費共計835,34063元。
醫學法律知識]後續費用是多少?
所謂隨訪費,是指受傷後身體體徵固定,殘留功能障礙確實需要再次受傷或損傷尚未恢復時,第二次的費用。 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即使受害人已經出院,也不等於“完全”很多受害人確實需要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後進行第二次手術。 同時,由於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受害人處於要求賠償的兩難境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審判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在後續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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