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融資部分
根據收入準則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含有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不計合同價格中包含的重大融資部分的影響,收入按當期銷售額確認**。
如果企業向客戶轉讓貨物或服務到客戶付款的時間不超過一年,則可以忽略合同中存在的融資部分的影響;超過一年的,如果有關事實和情節表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未向客戶或企業提供與轉讓貨物或服務交易有關的重大融資利益,則視為合同沒有重大融資成分。
在某些交易中,公司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與收取貨物之間的間隔可能會更長。
[案例]。
該公司從事光伏發電業務,從收取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補貼作為發電收入對價的一部分到公司併網發電並確認發電收入的時間間隔可能超過一年。
[案例]。
該公司從事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和銷售,從收取新能源汽車補貼作為銷售新能源汽車對價的一部分到公司銷售新能源汽車並確認收入的時間間隔可能超過一年。
如果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該時間間隔的主要原因是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且該時間間隔是履行上述程式的必要時間,且其性質不是提供融資利益,則可以認為前述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新能源汽車補貼中不存在實質性融資成分由公司提供。
應付客戶代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企業向客戶(或向客戶購買其貨物的第三方)支付對價的,應當從交易中沖銷應付對價**,並在確認相關收入並向客戶支付(或承諾支付)對價時減少當期收入。 但除非應付給客戶的對價是為了從客戶那裡獲得其他明顯可區分的貨物。
企業向客戶支付的對價是為了從客戶處取得其他能夠明確區分的貨物,應當以與企業其他採購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貨物。
企業應付給客戶的對價超過能夠與客戶明顯區分的貨物公允價值的,超出部分由交易**抵消。 不能合理估計從客戶處取得的可明顯區分商品的公允價值的,企業應當全額抵銷交易應付給客戶的對價**。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會計監管2024年年度報告》,個別上市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後,向客戶支付價款作為按合同履行合同的初始成本,或將支付的價款用於客戶展示其商品、進行廣告營銷、 等,上市公司將款項作為應付給客戶的對價,抵銷交易**。
如果客戶向上市公司提供可明確區分的商品,而上市公司取得該商品的控制權,一般應將其視為外購商品,不應直接抵消交易**或減少銷售收入。
帶有銷售退貨條款的銷售
*來源於網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對於具有銷售退貨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收入按因將貨物轉讓給客戶而預期有權收到的對價金額確認。
企業應遵循可變對價原則(包括在交易中納入可變對價的限制要求**)來確定其預期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也就是說,交易**不應包含預期退回的貨物的對價金額。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重新估計未來的銷售收益,如有變動,應作為會計估計的變動進行核算。
日常銷售中商品退換貨頻繁的,企業應充分分析日常銷售中頻繁退換貨的原因,結合相關事實和情況,嚴格遵循上述有關銷售有銷售退貨條款的相關原則。
即應合理確定貨物控制權轉移的時間,在實際轉移控制權時,應按扣除預期後續銷售退貨金額後的對價確認收入,並將因銷售退貨而預期退還的金額確認為負債。
運費
*來源於網路)。
會計原理
根據新的收入標準,將庫存帶到當前位置和狀態所必需的與客戶合同履行無關的運輸成本,並形成預期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源運輸費用應計入存貨成本,否則應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在貨物控制權轉移前發生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一履約義務,相關費用應當作為所售貨物成本進行披露;
發生於商品控制權轉移後的,構成單一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確認運輸服務收入的同時,將相關支出作為運輸服務成本進行披露。
特定加工口徑
對於存貨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用,企業應當根據運輸活動的發生和目的,適當區分運輸費用的性質,並按照《經營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與客戶合同履行無關的運輸費用,如果運輸費用是庫存到達當前位置和狀態的必要費用,且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則運輸費用應計入存貨成本,否則應計入銷售費用。
客戶履行合同所發生的運輸費用,屬於收入標準下的合同履約費用。
如果運輸活動發生在貨物控制權轉移之前,通常不構成單一的履約義務,相關費用應作為與貨物銷售相關的成本計入合同履約費用,並最終計入經營成本並適當披露。
如果運輸活動在轉讓後重新控制,通常構成單一履約義務,企業應將相關費用計入運輸服務成本,並在確認運輸服務收入的同時適當披露。
企業應:結合自身業務活動,本著重要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則建立並實施運輸活動相關成本費用彙總分攤內部控制,全面、完整地彙總運輸活動相關支出,實現產品、銷售合同、履約義務之間的準確分配,確保運輸費用相關支出能夠得到妥善確認、計量和列報。
企業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按照上述規定準確計算運輸費用不切實際的,運輸費用在發生並適當披露時,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案例]。
公司主要生產經營變壓器及成套裝置、電纜附件、電纜分線箱及中低壓電器產品安裝。 其商業合同有以下條款“......裝置交付前的保險、運輸、裝卸費用由乙方(甲公司)承擔。
乙方負責將裝置運送到甲方(客戶)指定的地點並安裝到位,直到裝置正常通電為止。 3、最終驗收:......根據上述合同條款,A公司發生的安裝除錯費用和運輸費用都比較大,通常佔合同總費用的19%左右。
[分析]。
在本例中,合同包含貨物銷售、運輸、安裝除錯等多項承諾,無論這些承諾是作為單一履約義務還是作為若干單獨的履約義務,裝置交付前發生的保險、運輸、裝卸和安裝除錯費用都是為履行這些履約義務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即:合同履行成本。
不屬於其他會計準則範圍而與合同直接相關的保險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除錯費,增加企業未來履行履約義務所用資源的,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確認為資產, 與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同基礎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結轉到營業費用,發生時不能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分析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不屬於其他工商企業會計準則範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資產
a) 成本與當前或預期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客戶明確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合同而產生的其他成本。
2)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iii) 預計成本將收回。
支付給**人的款項
*來源於網路)。
根據新收入準則,企業履行合同發生的費用與當期或預期合同直接相關,增加了企業未來履行合同所用資源,並有望收回的,應當確認為合同履約成本。 後續攤銷應計入營業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收回的,應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後續攤銷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會計監管2024年度報告》,個別上市公司從事遊戲產品推廣,並通過渠道分銷商向遊戲使用者銷售遊戲產品。
上市公司作為主要責任人,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並將支付給渠道經銷商的款項計入合同履約成本,攤銷計入營業成本。
上市公司向渠道經銷商支付的款項,並不增加企業未來履行履約義務所用的資源,而是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應作為取得合同的成本攤銷,計入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