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訴訟。192no.193] 500萬私人貸款案例。
客戶向一名女商人借了兩筆共計500萬美元的款項,由該女商人經營的公司擔任擔保人,該公司的兩名股東,即該女商人的女兒和姑姑提供擔保。 在還了一部分利息後,女商人說自己生意困難,沒有還貸款,當事人要求員工去公司拉一車布料,但對方還是不還錢,當事人委託我起訴。
債務人已經離婚了,但我估計他們離婚是為了逃避債務,於是我要求法院出具補充材料函,然後讓助理把信拿給民政局,發現他們離婚的時間確實是借款後, 所以我把債務人的夫妻和三個擔保人列為被告。每張借據一宗,已立案兩宗。
一審中,多名被告人共委託了6名律師**,陣容強大。 債務人對債權金額無異議,但認為我方拿走的布料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可以抵扣部分貸款本金。 兩名自然人擔保人聲稱其在擔保協議上的簽名是偽造的,債務人拿走了他們的身份證,並帶了兩位女士偽造了他們的簽名,因此他們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的丈夫聲稱,債務發生在分居期間,涉案貸款未經雙方約定,借款金額遠超正常家庭開支,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人的抗辯不值得反駁,因為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應分別主張。 債務人丈夫的意見也無法律依據,因為當時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仍然有效,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有趣的是,兩位自然人的意見,他們主張簽名是假的,當法院問他們是否要申請筆跡鑑定時,他們堅持認為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原告應該申請鑑定,我知道他們誤解了舉證責任的分配,並沒有和他們爭論太多。
法院給了他們幾天時間考慮是否申請鑑定,他們沒有。 過了一段時間,他們突然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他們的筆跡進行鑑定。 法官比較謹慎,要求我們過去做筆錄,當有人問我的意見時,我堅決不同意鑑定,因為他們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交鑑定申請。 法官接受了我的意見,不同意評估。
此後不久,一審判決就出台,基本上按要求追究了所有被告人的責任。 兩名自然人擔保人申請筆跡鑑定,債務人申請對織物價值進行鑑定,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一審,兩名自然人擔保人再次申請對記錄進行鑑定,經法院准許,鑑定結論是擔保合同上的簽名不是由他們簽字的。 我們以債務涉嫌詐騙為由,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局,但法院不予理睬,叫我們自己報案。 當事人本人到公安局報案,但公安局也拒絕立案,稱債務人仍償還部分利息,無欺詐意圖。
一審判決債務人夫妻、公司保證人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前夫不服上訴。 二審前幾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基本將舉證責任歸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 以夫妻一方名義借入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債權人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的共同意願,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當天,我正好有事要做,怕當事人不放心,於是叫了一位資歷比較深的同事出庭,庭審結束後,我又提交了**字,主要觀點是,解釋的規定不宜適用於解釋實施前尚未結案的案件, 而法院不採納我的觀點,判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改判債務人與債務人經營的公司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前夫不再承擔責任。
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民間借貸案件,但由於各種離奇和巧合因素,判決一再變動,可見訴訟的唯一確定性就是它的不確定性。 有很多當事人總是希望律師能夠承諾案件的結果,也確實有一些不靠譜的律師經常為委託人拍胸脯打包票,從本案來看,顯得有些幼稚和荒謬。
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後,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他的主要執業領域是公司和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和資料以及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