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證監會擬對投資者權益變更要求統一明確的標準之際,突如其來的股東權益變更公告凸顯了明確相關標準的必要性。
後期福利變更
根據萬業企業1月6日發布的公告,公司於2024年1月5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東三林萬業(上海)企業集團出具的《簡易股權變動報告》。 據披露,本次股權變動後,三林萬業所持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為1353% 降至 796%。萬業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顯示,三林萬業截至報告期末共持有7,406股上市公司20萬股(對應持股比例7.)。96%),為萬業企業第二大股東。
這份公告的奇怪之處在於,公告顯示,三林萬業最後一輪**發生在2024年10月6日(那天是假期,或者是筆誤),此後一直沒有交易操作,但為什麼拖延了三個月才在幾天前向上市公司出具《簡易股權變動報告》呢?
這是它(指三林萬業)上週向我們匯報的,我們按照規定披露,從時間上看確實披露得晚了,但並不違法,我們公司不好說。 萬業企業相關人士告訴上海**記者。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通過**交易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 應當按照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股權變動報告,向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並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顯然,相較於規定中的“3天”,三林萬業將股權變動報告的發布推遲了3個月,原因是什麼?
“振幅理論”被誤用
從股權變動比例來看,三林萬業上述**操作也涉嫌違規,即在上一輪**之後(截至2024年7月17日),三林萬業的持股比例已降至1353%。隨後,在2024年6月,它又進行了一次大宗交易**(持股比例降至13)。15%),當年7月下旬,由於資本公積增加,其持股比例被動上公升至1328%。隨後一路低調**,持股比例於2024年10月6日降至796%。
可以看出,即使不考慮資本公積金增持的影響,三林萬業也在將持股比例下調557%(13.53% 至 796%),已超過5%的限制,懷疑構成超比例**。
是的,按理說,當它達到5%時就應該披露,很難說它是否違法。 “萬業企業上述人士表示。
如果不是故意的,他的(**操作)應該是違反規則的,不管是按照“刻度說”還是“振幅說”,但從其具體操作的角度來看,應該按照“說的幅度”來計算,但還是粗心大意,應該是誤判。 某券商併購部高管分析道。
長期以來,對於投資者持股權益變動的規模和幅度,存在兩種理解:“規模理論”認為,當持股比例達到5%及其整數倍(如%,等)時,應暫停交易並及時披露;“振幅理論”認為,當持股比例的增減達到5%時(例如,6%上公升到%,下降到7%)時,將暫停交易並及時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1月5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就《關於法律適用的意見——關於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明確了投資者權益變更要求作為“規模”標準, 並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因公司股本變動導致的投資者權益變動。
耐人尋味的是,三林萬業在1月5日突然向上市公司發布相關權益變更報告,關鍵時刻的“打補丁”是否與監管部門的上述政策變化有關,目前尚不清楚。
三林萬業的這個案例凸顯了統一標準的必要性。 因為按照“振幅理論”,每一次權益變動都要精準計算,容易算錯,一不小心就會違反規則,比如不及時披露、比例過大**等。 但是,統一標準是'規模論'之後,投資者只需要關注自身持股比例的變化,而不必考慮複雜的計算問題,從而大大降低了合規成本,並顯著減少了不合規案件的數量。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上海**日報 作者:徐銳。
評論:譚祿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