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業技術的發展,照明光源已經從白熾燈、螢光燈、HID發展到綠色新能源LED,不僅改變了發光原理,而且對照明光源的技術標準化也進行了不斷的修訂。 該修訂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並由全國建築節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 TC 452)控制。 修訂內容主要依據GB T 31831-2015《LED室內照明應用技術要求》完成結構調整和編輯修改。
1、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 LED 光源的定義(見 3.)1);
新增了 LED 燈、LED 燈具、閃爍指數和頻閃效果可見性的定義(參見第 3 章)。
增加了對 LED 燈和 LED 燈具的碳足跡核算要求(見 4)。4);
修改後的LED燈具和LED燈具的規格分類(見第5章);
改進了 LED 燈和 LED 燈具的發光效率(效能)要求(見第 6 章);
增加了 LED 燈和 LED 燈具的閃爍指數和頻閃效應可見度要求(見 6)。1.4);
提高了對多通道燈具的光色效能要求(見 6)。1.17);
農貿市場照明用LED燈具的光色效能要求有所提高(見A.)3.6);
取代傳統照明產品的建議已經修訂(見附錄B)。
二、對技術的基本要求
LED燈具和LED燈具應符合安全可靠、健康舒適、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等要求。
室內照明採用LED燈具和LED燈具,應符合GB 50034的有關規定。
LED燈具和LED燈具的光生物安全性應符合無危險等級(RG0)或1類危險(RG1)的規定。
LED 燈和 LED 燈具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內都應考慮其碳足跡。
LED燈的控制裝置應便於現場更換和維修,光源應易於更換。
LED燈具和LED模組用直流或交流電控裝置應符合國家CCC認證的規定。
LED 燈和 LED 燈具應在 -20 45 環境溫度下正常工作。 特殊場所應滿足環境溫度、濕度、特定使用場所的腐蝕性等其他要求。
LED燈具和LED燈具的使用要求見附錄A。
附錄B提供了以LED燈和LED燈具取代傳統照明產品的建議。
3.LED燈應分為非定向LED燈和定向LED燈
非定向LED燈應分為非定向自鎮流LED燈和雙端LED燈。
非定向自鎮流LED燈規格按額定光通量分類。
雙頭LED燈規格按額定光通量分類。
LED燈條根據額定光通量進行分類。
定向LED燈根據額定光通量進行分類。
LED燈具按形狀可分為管(射)燈、線形燈、平板燈和高吸頂燈。
LED 燈具根據其輸出光通量比進行分類。
一般照明用LED筒燈的規格按額定光通量分類。
《LED室內照明應用技術要求》修訂版原文分享如下:
6 效能要求
6.1.1 LED燈具和LED燈具的初始光通量應不低於額定光通量的90%,不應高於額定光通量的120%。
6.1.2.LED燈具的最大允許距離高比應符合表14的規定。 室距比應按式(1)計算。
6.4 建築一體化發光單元。
6.4.1 安裝在人員接觸不到的地方時,輸入電壓應為安全電壓。
6.4.2、建築一體化發光單元表面溫公升不應超過20°C。
6.4.3、建築一體化發光單元安裝在地面上時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衛生間等潮濕場所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
6.4.4 建築一體化發光單元中的LED光源不應直接安裝在易燃材料表面。
7 控制要求
7.1、用於大空間一般照明的LED燈具應有控制介面,並能通過分級和分割槽進行控制。
7.2 長期無人區域使用的LED燈具應配備智慧型感測器或外部感測器控制介面,可根據使用需要自動關燈或降低照度水平。
7.3、LED燈具裝有感測器等輔助控制元件時,其待機功率不應大於05w。
7.4.LED燈具應採用脈寬調變(PWM 1-10V、DALI、DMX512、藍芽、Zigbee、PLC等調光方式。
7.5、LED燈具應具有直流供電功能。
7.6 在自然採光場所使用的LED燈具應配備智慧型感測器或外部感測器控制介面,隨著自然光的變化自動調節照度。
7.7、大廳、大堂、電梯廳等場所使用的LED燈具,可配備或連線定時降低夜間照度的自動控制裝置。
7.8、LED燈具的調光或色溫調節過程應無抖動,無視覺閃爍。
7.9、地下車庫一般照明用LED燈具,可相容或匹配車位檢測、空置顯示等輔助功能。
7.10 LED燈具的照明控制系統應具有多場景控制功能,並可在現場進行調節。
7.11 LED燈具自動照明控制系統應具有資訊採集功能,可顯示和記錄照明系統的相關資訊,並能自動生成分析和統計報表,並預留與其他系統的聯動介面。
7.12.用於消防疏散照明的LED燈具應有消防強制照明的控制介面。
附錄ALED燈具用於各種場所,以滿足要求
a.1 家居照明
平均亮度超過2000cd m2的LED燈不適合臥室和客廳的一般照明。
帶罩的漫射 LED 燈具應用於廚房和浴室的一般照明。
區域性照明應使用直接 LED 燈。
a.2 辦公樓照明辦公室和會議室的一般照明應採用半直射式寬配光吊裝LED燈具。
會議室的一般照明可以是具有可變色溫和多種照明模式的LED燈具。
LED燈具應與空調的回風口結合使用,以散熱,保證最佳的光通量輸出。
a.3 商店建築照明
一般照明應使用直接 LED 燈。
重點照明應採用強光控的LED燈具。
小型超市應在貨架之間的過道上使用寬大的LED燈具。
大型超市**區域重點照明用LED燈具應採用軌道式燈架移動,燈具的光束角不宜大於60°。
用於窗戶照明的 LED 燈應為格柵燈或漫射燈。 當使用帶遮光格柵的燈具並安裝在離地面高度超過3m的窗戶頂部時,燈具的遮陽角度不應小於30°;如果安裝高度小於3m,燈具的遮陽角度不應小於45°。
農貿市場照明用LED燈具的色溫不宜高於5300K,一般顯色指數RA應大於80。
a.4 酒店建築照明
直射式LED燈的遮光角度和發光面亮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客房內浴室的鏡面前燈應安裝在主要視野之外,燈具發光面的平均亮度不應大於2000cd m2。
額定光通量大於250lm的燈具不應用作客房內的小夜燈。
中庭和共享空間的 LED 燈應與光線分布較窄的直射高吸頂燈一起使用。
防護等級低於 IP44 的 LED 燈具不應在廚房工作區使用。
西餐廳、酒吧等區域的LED燈具和落地燈的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44,並具有足夠的抗衝擊性。
a.5藥治療性建築照明
用於區域性照明精細檢查的LED燈具應具有不低於90的顯色指數,不應產生陰影。
平均亮度超過2000cd m2的LED燈不適合**區域和**站的一般照明。
a.6 世博會建築照明
展廳內一般照明應為直射式燈。
用於照明對光敏感的展品的 LED 燈的紫外線含量應小於 20 W lm。
燈具的安裝高度大於8m,展廳的一般照明應為窄分布的LED燈具。
談判室、會議室、新聞發布廳等的一般照明應配備寬配光LED燈具。
a.7工業建築照明
燈具的防護等級和相關特性應符合場所環境條件的要求,燈具的反射和透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老化效能。
一般照明用LED燈具的一般顯色指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用於安裝高度大於8m的大空間場所時,不應小於60;
在有色別要求的場所使用時,應不低於80;
用於顏色檢查的聚光燈不應低於90。
3.安裝高度不超過5m的精加工或成品檢驗場所的一般照明應採用寬配光LED燈具。
附錄BLED燈具產品替代傳統照明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