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之間借出銀行賬戶,個人借銀行賬戶給公司......
在日常生活中租用和借出銀行賬戶。
是一種普遍現象,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種行為已經被侵犯了。
肇事者也很有可能還要對中國的財務管理規定負責。
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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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 1親戚之間的銀行賬戶貸款被告劉某將名下的銀行卡交給被告郭某(劉某的母親)占有使用,郭某長期使用該銀行賬戶收受貸款。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郭某的貸款用於家庭煤礦的生產經營,劉某擁有該家庭購買的多套房屋劉先生是其家族煤礦生產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法院判決劉某對個人銀行賬戶向債權人收取的借款本息518萬元負連帶責任。 (案例**:2020)《晚法民申》第578號)。
案例 2個人將銀行賬戶借給公司被告張某為被告瑞祥公司職工,其丈夫劉某為瑞祥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瑞祥公司長期借用張某銀行賬戶收款。 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張某為瑞祥公司職工,其丈夫劉某為該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張“借款本息及清償不明確”不合理。 張某借出銀行賬戶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財務管理規定,而且造成張某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為一談,瑞祥公司未按時償還原告孔某貸款負有過錯,判決:被告張某對瑞翔公司欠孔某貸款的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20)魯09民終1616號)。
案例 3借出銀行賬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由於經濟拮据,被告劉某想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賺錢。 他將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交給他人收轉非法資金,並同意收取交易總額3%的收益費。 經查,劉某銀行賬戶收轉11名被害人詐騙資金共計81萬餘元。 後來,劉某被公安機關逮捕。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仍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情節嚴重,構成協助資訊網路犯罪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
案例 4如果您不負責借出銀行賬戶原告張某受被告胡委託向被告東方秀公司匯款750萬元,東方秀公司立即將貸款全部轉給胡。 因胡未按時償還貸款,張某將胡和東方秀公司起訴人民法院,要求胡、東方秀承擔連帶清償涉案貸款責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東方秀公司收到的款項已全額交給胡,沒有賺取報酬或費用,也沒有謀取非法利益。 他只是被指示臨時收款和轉賬,沒有將賬號和密碼交給原告張某或被告胡使用,仍持有該賬號的控制權。 決定東方秀公司對涉案750萬元貸款的償還不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19)浙02民終2469號)。
租用或借出銀行賬戶的法律責任
出租、借出銀行賬戶是違反我國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行為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定,非經營性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經營性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可以看出,我國金融管理法規明確禁止租賃和借貸銀行賬戶。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租賃和出借銀行賬戶的打擊力度。 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購買、出售、出租、出借**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絡賬戶等,不得提供實名認證協助;不得冒充他人身份或虛構**關係開通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44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 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事責任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租賃或出借銀行賬戶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函、合同專用章、加蓋章的空白合同、銀行賬戶的,借出單位和借款人應當為共同訴訟人。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銀行賬戶借貸多見於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糾紛,常見的表現形式包括親屬、合夥人、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銀行賬戶借貸。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來判斷銀行賬戶出借人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銀行賬戶是偶爾出借還是定期出借誰控制銀行賬戶;銀行賬戶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銀行賬戶貸款人是否盈利;貸款人借出銀行賬戶的行為與債權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銀行賬戶出借是否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違法目的(如將銀行賬戶借給失信被執行人,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當然,銀行賬戶的貸款人不一定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在案例4中,如果銀行賬戶出借人只是偶爾接受借款人的指示收取貸款,但未將銀行賬戶交給借款人長期使用,並且不從銀行賬戶中獲利,則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從案例3可以看出,銀行賬戶貸款可能構成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因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審理量刑。 “此外,借出銀行賬戶還可能構成掩蓋、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犯罪。
出租、借出銀行賬戶的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及交易安全,還可能導致第三方財產損失,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規定正確使用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不得隨意出租、出借給他人,否則可能受到法律的處罰。
作者:孟祥龍。
編輯: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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