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寶案再次進入大眾視野。
近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發布了十大金融審判案件(2021-2024年)。 告知了投資人與中國銀行南通中秀支行合同糾紛案的具體細節,該案也被稱為中國銀行“**寶”首例。
事實上,早在2024年初,**寶的第一起案件就已經在二審中被錘槌。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中國銀行承擔負油價損失和投資者本金的20%,投資者承擔本金損失的80%,訴訟費用由中國銀行承擔。
據悉,在達成協議的第二天,雙方就完成了演出,迅速解決了糾紛。
“28開”判決與中國銀行最初提出的解決方案基本一致,但實際上投資者並不滿意,因此在一審判決後進行了上訴,但最終維持了原判。
中國銀行和投資者之間誰贏誰輸? 儘管他們都是輸家,但明確他們的責任是銀行和投資者反思的機會。
投資者承擔8%的損失
“寶”是中國銀行於2024年1月推出的“寶”產品,旨在為國內個人客戶提供與海外***掛鉤的交易服務。 其中,美國**品種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德克薩斯輕質原油(WTI)**的一線合約掛鉤。
2024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緣政治、短期經濟衝擊等因素共同作用,國際大宗商品市場劇烈波動。 美國時間2024年4月20日,美國WTI**5月**合約首次出現負結算價-37每桶63美元。
由於中國銀行的“**寶”賬戶在4月20日22點停止交易,最終導致了本金流失,甚至出現欠銀行錢的局面。 客戶和中國銀行均蒙受損失,引發“**包”事件。
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將中國銀行分行告上法庭。 **江鮑某一案原告向法院起訴中國銀行南通中秀支行,請求判令:確認江與中國銀行南通中秀分行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 責令中國銀行南通忠秀支行賠償毛軍江本金損失110838元,並返還保證金28885元95 美元。
本案是首批涉及中國銀行“**寶”的民事案件中首批在全國範圍內審理的三起案件之一。 庭審結束後,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中國銀行承擔負油價損失和投資者本金損失的20%,投資者承擔本金損失的80%,訴訟費用由中國銀行承擔。
**寶藏在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中國銀行“**寶”產品是在2024年年報中設立的,用於監管備案,採用100%槓桿交易模式,不具備**槓桿交易的典型特徵,因此雙方就投資“**寶”產品簽署的《中銀股份***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中國銀行按照銀行業的適當性標準,而非***行業適當性標準銷售“**包”產品並無不當,原告關於中國銀行向風險評估結果均衡的投資者銷售“**包”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論點缺乏依據,不能得到支援。
此外,法院指出,中國銀行雖然通過官方**和在交易過程中向投資者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提醒投資者油價波動、市場風險增加、2024年合約流動性惡化等產品臨近到期,但在產品設計上並未考慮負價的極端情況, 在交易過程中未提醒投資者負油價帶來的風險,在保證金充足率低於20%(含)時未執行強制平倉協議。因此,中國銀行應賠償投資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監管機構認可的最好寶
*2024年12月,在鮑事件發生8個月後,監管機構對“**包”事件進行了處罰:對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以合計5050萬元的罰款; 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兩名總經理被警告並罰款50萬元,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副總經理、高階交易員均被警告並罰款40萬元。
監管的處罰表明,**包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產品管理不規範,包括保證金相關的合同條款不明確,產品後期評估工作不獨立,未對產品開展壓試相關工作;
二是風險管理不審慎,包括市場風險限額設定缺陷、市場風險限額調整不規範、超限操作、交易系統功能缺陷、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等;
三是內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不到位,全行營銷部內控合規檢查未覆蓋私募產品銷售管理。
四是銷售管理不合規,包括個人顧客年齡不符合准入要求,部分促銷銷售文字內容誇大或片面,產品以贈送實物商品的方式銷售。
* 包氏已經給所有銀行敲響了警鐘,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看作是整頓的契機。
據了解,**寶事件發生後,銀行及相關部門對個人賬戶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和管控給予了高度重視。 各行均高度關注全球市場波動風險,嚴控風險,強化前瞻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