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發布:2023 年 12 月 12 日)。
該書於2024年12月7日收到三篇文章,分別是12月8日發行的《看透:電子證據的本質特徵》和《一目了然:電子證據的物質基礎》,12月11日發行的《一見鐘情:電子證據的一般形成原則》。
電子證據的形成其實類似於物證的形成,它源於犯罪行為導致現實世界中相關物質存在的變化,然後這個變化過程,變化後的殘差狀態,以及變化導致的結果都可以作為支撐材料其中,位於現場的原始此類證據材料,如果是電子形式,則稱為(原始)電子證據。
此外,還有四種稱為電子證據的證明材料:電子裝置、電子儲存介質、電子傳輸介質和電子訊號其中,電子裝置、電子儲存介質和電子傳輸介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固體電子物品,而電子訊號屬於由電場、磁場、電磁波、光波等電子物質形成的場電子物品,存在於場態。
顯然,在法庭上使用固態電子物體作為證據具有很高的接受度,因為它們類似於刀、槍、棍等物證,看得見摸得著,其外觀實際上是物證。 然而,在法庭上使用電子訊號作為證據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
1)傳輸的電子訊號只能存在於現場,不能以其原始形式作為證據使用,並且從法院的角度來看,由於原始電子訊號是看不見的,並且知道它已經消失,因此會認為它不屬於證據,或者它不具備用作證據的資格或條件;
2)儲存狀態電子訊號位於電子儲存介質內部,從電子儲存介質外部無法感覺到其實際內容,目前人們只能識別儲存狀態電子訊號所代表的電子資料,而儲存狀態電子訊號一般非常陌生。
但是,不同人眼中的常識認知存在明顯差異,很難要求不同知識背景的人對自己不熟悉的事物形成廣泛的共識,只有客觀、科學地解釋電子證據本身是怎麼回事,才能解釋遇到的各種現象, 也就是說,它是普遍的,別人很難反駁,或者換句話說,一般人很難否認,達到這個水平就足夠了。也就是說,只有客觀的事情,才能有效促進人們的主觀認知認同。
事實上,如果電子訊號是由場中存在的類電子物質形成的場電子製品,那麼該物品的特性,或者說它的物理存在,就可以作為證明材料;同時,利用技術引數存在期間值的變化規律來表達資訊,這部分內容也可以作為支撐材料;此外,作為電子訊號物理載體的固態電子物品的物理存在,顯然可以作為證明材料。 因此,可以認為電子證據是一種雙重複合型的證明材料,即具有“電子物證成分+電子書證成分”的證明材料與具有“實物+場”結構的材料組成,其證據模型如圖1所示。
圖 1 中的證據模型可以分為三個子模型。 第一種是按勘驗檢查階段劃分的形成二元階段模式,“現場原始電子證據+調查結果”;二是按照物質的組成形成的物質組成的二元模型,“物體+場”;三是在勘驗檢查內容的基礎上形成的“電子物證成分+電子書證成分”的二元調查模式。
事實上,人們對電子證據的認知難以統一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現場的原始電子證據與其發現混雜在一起,由於立場不同而難以形成共識是正常的。 相比之下,圖1所示的證據模型將電子證據中涉及的物質和調查內容清晰地分離和識別,因此不容易爭論,或者說,很容易基於這種客觀證據模型促進主觀認知的統一。
注:本文基於作者的電子證據理論三部曲《電磁波證據原理》、《電子證據理論重鑄研究》、《電子證據導論》,其中相關章節的學術觀點為原創,歸屬作者所有,文字責任也由作者承擔。 請尊重原文寫作難度,如需引用請註明出處!如果您認同本文的觀點,或覺得本文內容足夠專業、中肯,請動動手指點贊、推薦和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