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會狀況和輿論的重要視窗。 我們將分兩個階段學習《信訪條例》全文習,本期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學習。
信訪規定
202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2024年2月25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密切黨同人民群眾、人民群眾的聯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信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了解人民感情、凝聚人民智慧、維護人民利益、凝聚人民意志的重要任務,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職工接受群眾監督、改進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指導,貫徹落實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 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持民情懷,堅持底線思想。以法治思想,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兩責,屬地管理,層層負責,誰負責,誰負責。
4)堅持依法依策解決問題。把信訪推上法治軌道,依法保障群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要多措並舉,綜合落實政策,重點從源頭上預防,前置解決,從基層和萌芽狀態解決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
第六條 各級機關和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信訪事項,聽取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制度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建立信訪工作格局,組織實施,協調信訪聯席會議,推動信訪部門工作。 以及各方的共同管理。
第八條 **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加強政治指導,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格執行政治紀律和規矩
(二)制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關係黨和國家工作全域性、關係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群眾權益的信訪工作重大改革舉措
3)領導建設一支忠於黨、信得過、恪守為人民服務責任、善於做好群眾工作的高素質專業信訪工作隊伍,為信訪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第九條 地方黨委應當領導本區域的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安排,落實上級黨組織關於信訪工作部署的要求,協調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 支援和監督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委要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分析形勢,安排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要落實上級黨委和同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部署的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及時妥善處理信訪問題,研究解決政策性、群眾性信訪和疑難複雜信訪問題的突出問題。
第十一條 在信訪聯席會議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統籌推進和監督全國信訪工作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分析全國信訪情況,為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安排的落實;
(三)研究信訪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建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協調指導解決一般性信訪突出問題;
5)領導和組織落實信訪、監督考核等工作責任制;
(六)指導各級信訪聯席會議工作
7)承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 信訪聯席會議由有關部門領導同志和負責同志召集,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來訪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信訪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 研究信訪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和辦理重大信訪事項的意見時,應當及時報***請示。
* 信訪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和議定事項,並及時報告履約情況及時將本領域重大敏感的信訪問題提交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和一級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區信訪工作工作的統籌協調、統籌推進和督導落實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區發生的重要信訪問題。 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的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應當根據信訪工作的情況和任務,及時調整會員單位,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訪資訊分析判斷、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監督等工作機制,提高信訪工作的科學性、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鄉鎮黨委、居委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或者規定由黨政聯委定期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區發生的重大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各部門信訪工作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辦、委託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的來訪問題;
(三)監督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
4)全面反映信訪資訊,分析判斷信訪情況,為黨委黨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其他機關、單位、同級下屬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
7)承擔同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並**。
各級黨委和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的情況和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委、部門的信訪職責,明確相應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訪工作,按規定及時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預防和解決政策性、群發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和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兩代一委”、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 保護其權益,促進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黨委、辦事、居委辦、村(社群)“兩委”要充分發揮職能,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和解決地方信訪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離村。 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領導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拔健好領導班子,配置與形勢和任務相適應的工作隊伍,建立健全信訪監督檢查專員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信訪幹部隊伍。 各級黨委和信訪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由同級黨委或副秘書長辦公廳(辦公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內容納入教學培訓,並在教研室增設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入職幹部信訪崗培訓制度。
各級黨委和**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必要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交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資訊網路、信函、傳真、走訪等方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報告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使用前款規定表格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寫信人、來訪者。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際網絡信訪渠道、通訊位址、諮詢投訴、受信來訪的時間、地點、查詢信訪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等有關事項, 公布黨內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辦理信訪程式等有關事項,方便信訪人。
各級機關和單位領導幹部要閱讀、處理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走訪,解決群眾感情強烈的突出問題。
市、縣兩級黨委應當建立健全聯訪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和單位聯接,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寫信人、來訪者進行報復。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寫明姓名、位址、請求、事實和理由。 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口頭提出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交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逾期向受理、辦理的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提交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提交有權辦理信訪的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
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交涉及訴訟權利和救濟的來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一人以上以訪問形式提交共同來信、訪問事項的,應當選舉代表一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各級機關和單位要履行屬地職責,認真接待和處理群眾來訪,就地解決問題,引導信訪人員現場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資訊化、智慧型化,依照法規和法律有序推進信訪資訊系統互聯互通和資訊共享。
各級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資訊系統,使網上信訪信函、信訪、電話等在網際網絡上流傳,便於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各部門信訪事項應當根據情況在十五日內登記並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同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部門依職作出決定的,應當移送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同級黨委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移送有許可權辦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移送的信訪事項重要情況處理結果需要反饋的,可以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反饋處理結果,並提交案件結案報告。
各級黨委和**信訪部門應當將收到的涉法信函、訴訟信函轉交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辦理;對寫信人、來訪者報告訴訟問題,應當依法說明,並論證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其管理許可權,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照規定、紀律、法律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信訪部門以外的黨委和機關、單位,應當對信訪人直接提交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屬於其職權範圍或者單位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來信人收到信函、來信人的情況以及辦理的渠道和程式;屬於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移送或者移交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並將移送、轉讓的下落告知信訪人不屬於機關、單位、制度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報送有權辦理的機關、單位。
有關機關、單位能夠將信訪人、來訪者當場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通知信訪人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寫信人、來訪者,但寫信人、來訪者姓名(職務)和住址不明確的除外。
信訪事項屬於其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信訪人的收到情況及辦理渠道和程式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屬於本機關、單位、系統許可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詳細說明理由,經信訪部門或者移送、移送的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退回有關材料。
政法部門辦理訴訟權利和救濟事項的通知,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通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應當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協商受理受理中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案件的機關;有爭議,沒有上級共同機關、單位的,由信訪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辦理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被分離、合併或者撤銷的,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單位接受;職責不明確的,由同級黨委和**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向黨委、本級黨委和有關主管部門、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並在職責範圍內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地方各級委、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向國家信訪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信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附近或者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包圍、攻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阻塞、阻塞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毀壞財物的;
(四)在信訪場所停留、滋事,或者將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接待來信、來訪場所的;
(五)在幕後煽動、串通、脅迫、引誘、操縱他人上訪,或者藉此機會以上訪名義賺錢的;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國的流行法。
編輯:周 宇佳 校對:韓艷華 審稿:梁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