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就給予補貼是否合法?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的強制性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單位的法律義務。
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社保局投訴解決,社保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在限期內支付,否則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工資的兩倍”。 因此,公司當時應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未付款,員工可以申請。
2、未簽訂勞動協議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關係,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的,根據《勞動法》第37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必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人的辭職可能需要賠償。
3、勞動合同的成立可能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起。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這對企業不利。
4、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具備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以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將其解雇,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問題,被解雇的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訂勞動合同仍不免除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當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如果他們不履行,工人可以向該部門提出投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為了更好地保障雙方的權益,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還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