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沒有高低之分。 具體而言,平等主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無論其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種族、性別、年齡等因素如何,都應一視同仁。
2.權利義務平等:民事法律關係中涉及的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義務應當平等。
3.平等協商:民事法律關係中涉及的當事人在談判、簽訂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平等協商,不得利用其支配地位強迫對方接受不公平條件。
4.平等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中涉及的各方在受到侵害時應得到平等保護,法律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是民法學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了民法學中平等、公正、公平的價值取向,是保障民事法律關係穩定有序執行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