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拖欠信用卡 37萬元後,他出國了,但13年後回國時,發現欠款的本息已經累計到了40多萬元。
趙先生分別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申請了三張信用卡,2010年出國留學後沒有再使用。 然而,當他今年6月回到中國時,他發現自己的信用是錯誤的。 趙先生的調查發現,他在其中一家銀行的信用卡債務累計達到26,094元,法院判令他連本帶息償還。 至於涉案銀行兩張信用卡的欠款,本金加利息加滯納金合計超過40萬元。 趙先生對此表示不同意,認為涉事銀行在他出境後就沒有要求付款。 不過,涉事銀行表示,已累計催款超過500次,包括撥打**、發郵件、發傳票等,法院也已作出判決。 不僅如此,該銀行還表示,曾在2015年起訴趙先生,要求他償還貸款。
你認為銀行對這個訊息的處理合理嗎? 你支援趙先生的觀點還是銀行的觀點? 律師從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
1、利息計算不能超過LPR的4倍,趙先生拖欠3萬元以上將超過40萬元,40萬元以上的本息明顯超過4倍,客人對此有何看法?
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確定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即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LPR的“4倍”,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8月20日前的貸款合同, 2020年可以按照先前商定的利益執行。
但趙先生其實在調整前就牽扯到利率,並沒有積極應對,最終導致利球越來越大。 我個人認為,判決後的利息還在增加,銀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扣除合理的維權成本,趙先生也應該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2、法院判決趙先生應支付利息和滯納金直至還清貸款,逾期未按時還款的,應當在延遲履行期間支付雙倍的債務利息,其依據是什麼?
遲延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是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償款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有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 1.75/10,000 每天 延遲履行的期限。
具體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償款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加倍。
3、如果銀行堅持按40萬元以上收取本息,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根據法律,利息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LPR)的4倍,LPR是銀行之間的貸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可以在網上找到。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和利息不能加到這個上限。
4. 您如何評價趙先生的行為?
這個案子的時間跨度也很長,其實趙先生可以介入的地方很多,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避免這個雪球越來越大。 例如,如果您與他人簽訂了合同,而您沒有按照合同做事,或者您所做的不符合合同,您將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訴訟費用、律師費和其他維權費用最終應由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