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趙老太太和一家三口來到鄭州的乙個單位反映訴求。 因為申訴沒有解決,12時15分,老太太報警報案,在鄭州某單位辦公樓被毆打,警方趕到現場處理。
13時28分左右,老太太走到鄭州某單位辦公區大門,坐在閘機自動識別車牌的起落架下(距離起落架約半公尺),被路人扶上來。 大約10分鐘後,老太太又坐回了原來的位置; 兩分鐘後,老太太側躺,左手放在頭上,面向門; 13時55分23秒,張某駕駛一輛右轉訊號燈的汽車,正要拐進大門通道,因為老太太的家人和警察在通道中間溝通,張某停下腳步等待。 13時55分40秒,趙某的家人和警察移到路邊避雷。
在此期間,側臥在大門內側、面向大門外側的老太太沒有做出任何動作或迴避動作,老太太同伴的家人也沒有對張老太太和老太太進行任何警告或提醒。
13時55分42秒,張某慢速行駛; 13時55分49秒,車輛進入地面黃色識別區後,閘門槓桿起落架自動公升起,張某開車進入將側臥在大門外的老太太碾壓致死的過程。
事發後,張某主動報警、急救**,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如實供述案情。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公布,鄭州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認定涉案司機張某無罪。
01. 張先生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關於張某是否涉嫌犯罪的問題,從違法者的角度來看,其駕駛行為導致了老太太的死亡,造成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事實。 從責任人的角度來看,是否存在主觀過失,是否屬於過失過失(即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侵犯某些合法權益,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到)或過度自信的過失。 而且現場有警察和保安處理糾紛,他們沒有制止或提醒張某,如果主觀上不能判張某,那麼這起案件就是意外,張某不構成犯罪。
02. 張先生會面臨民事賠償嗎?
即使張某不構成犯罪,他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將老太太撞死,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應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3、現場門衛和趙太太的家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就看門人而言,屬於職責行為,相關民事法律後果由單位承擔,而就老太太而言,她躺在車庫出入口本身就是危險行為,也是有過錯。 最後,在具體責任分工問題上,受害人承擔的責任比例會更大,張某和看守所屬單位承擔的比例會比較輕。
04. 駕駛員應該如何正確應對此類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主動報警和急救**,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如實供認案情,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