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長與國務卿? 三個方面的分析,各有各的優點。
有人問我,清朝都督和現代省委書記哪個權力更大? 這個問題讓我有點困擾,因為如果我詳細回答,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所以我只能簡單總結一下。
清朝巡撫的職責與現代省委書記非常相似,甚至可以說,巡撫在清朝的地位相當於現在的省委書記、巡撫。 雖然省長被一些人認為是該省的最高省長,但就相關規章制度而言,省長的權力實際上低於省長。
要了解省長和省委書記的權力差異,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是財政權力,清朝總督的職責包括管理財政、執行政策、選擇**。
二是行政權,州長負責地方的行政和公共事務。 最後是司法權,州長在一定程度上有審理案件的權力。 總的來說,巡撫在清朝的地位非常重要,他的權力範圍涵蓋了地方政治、經濟和司法的方方面面。
朝廷雖然沒有賦予省長太多的財政權力,但他們主要負責民政、官政和教育。 在太平天國之前,總督的財政權力非常有限。
從歷史上看,清朝對地方財政的控制非常嚴格,至少80%的稅收必須上繳戶部,被稱為“起始發財”。 因此,地方公共資金相對較小。
省屬領地保留的糧食和金錢只能支付戰爭或饑荒等基本開支,地方長官不得不向戶部貸款。 州長手裡沒有足夠的錢,所以幾乎不可能建乙個大專案,他只能用個人行為造福人民。
儘管乾隆時期國家繁榮昌盛,但地方層面普遍存在財政赤字,這是由於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的。 相比之下,省委書記的財政權力更大,省財政大部分用於地方民生,只有一小部分上繳國庫。
有了充足的資金,他們就能更有信心地辦事,動不動就花幾十億甚至幾百億。因此,從財政權威的角度來看,清巡省長不如省委書記。
按照清朝的法律,總督是沒有人事權的,各級的任命權掌握在皇帝和官員手中,甚至知府和郡的任免也需要由官員來選擇。
省長只有提拔下級官員的權力,省委書記在人事任免方面有較大的權力,可以直接在省內任命幹部。 雖然實行民主,但未經省委書記同意,幹部任免仍困難重重。
但是,州長在評估官員方面擁有否決權。 每三年由知事擔任首席法官,如果知、州、州、縣沒有通過知事的評估,可以免職或降職。
但需要注意的是,清朝在重大計畫考核中實行“一字堂”制度,這與現在的常委會常委會以舉手表決不同。
此外,級長及以上**還將每年接受一次秘密評估。 如果州長處於妥協之中,那麼陷入困境的人可能會陷入困境,無法翻身。
從人事權力的對比來看,省委省長和書記各有各的權力,這一輪的競爭可以說是勢均力敵。 三是軍事力量。 省委書記是行政**,不能動員地方駐軍。
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向上級部門請示或諮詢軍區司令員。 在清朝的官僚體制中,總督掌管軍隊,總督掌管民政,但這在實踐中卻有很大的偏差。
總督有時還處理民政事務,總督還負責管理該省的軍事事務,特別是海軍上將級別的總督,他可以指揮該省的軍隊。
在沒有省長的省份,省長有能力獨立處理地方事務,包括軍事和政治事務,並且擁有與省長設立的省長相同的權力。
根據乾隆時期以後的規定,總督的正式名稱通常包括“軍都督”的頭銜,比如江蘇省長的全稱是“江蘇等地總督,軍政和糧食薪俸都督”,甚至有的還有“控制城鎮”的字樣, 例如,陝西省長的全稱是“陝西等地省長,監督軍事,控制城鎮,管理飲食和薪俸”。
這意味著總督可以指揮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綠色營的將軍,包括一級海軍上將。 除此之外,總督還有一支直屬軍隊,叫做“伏標”。
一般來說,每個省的省長至少有兩個兵馬營,其中參謀部為伏標軍,山東省長也直接管轄登萊海軍師。 在地方動亂的情況下,州長不需要向上級申請,可以直接動員州長平息事態。
在軍事力量方面,省長無疑勝過省委書記。 此外,在收入和晉公升方面,州長也有優勢。 省委書記在收入上無法與省長相提並論,可以說是天壤之別。
如果州長任職三年,他的收入可以達到一百萬。 相比之下,省委書記的收入微不足道。 在晉公升方面,省長不如省委書記。
省長是二級**,相當於各部僕的級別,只相當於現任副部長**。 按照清朝文官的晉公升程式,巡撫的晉公升一般只晉公升為巡撫,少數會調到尚書,在國家一級晉公升為學士是相當困難的。
省委書記是部級幹部,提拔的方式很多,大家應該很清楚。 鑑於有關各方的敏感問題,我在這裡不再詳細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