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富比士《2016年留學指南》資料,中國“二代企業”中有80餘人是海歸。 “娛樂業紀委”小兒子王思聰、“賭王”小兒子何有軍,成為新時代年輕人的標桿。
在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之後,許多企業家認為,如果他們的孩子能夠獲得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他們就可以幫助制定未來可能的移民計畫。
但是,我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這意味著,家族企業第二代取得境外地位後,工商登記機關可以利用第二代的境外地位來判斷是否屬於以外商身份繼承境內公司股權的情形。 如果這些企業屬於商務部《外商投資指導產業清單》中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企業二代能否順利將股權轉入自己名下?
在實踐中,對這種情況存在爭議和不同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企業章程中關於股權繼承問題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就應由第二代作為法定繼承人。 但是,內資企業股東是否可以變更外國人登記,涉及我國外國人投資內資企業的行政審批制度。 因此,應以行政審批結果為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更名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其官網公眾諮詢欄明確答覆,外國人繼承境內自然人獨資經營將導致公司性質發生變化。 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權繼承,第二代可以依法繼承公司的股東地位,無需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成為公司的合法繼承人。 判斷公司是國內公司還是外資公司,是以出資地為依據,與股東國籍無關。 如果成為外國人的中國人繼承了內資公司的股權,則在不改變公司出資地的情況下,內資公司不應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 公司性質仍應為內資公司,由於是內資公司,公司股東變更無需辦理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手續。
由此可見,第二代涉外身份的傳承過程中,確實存在各種不確定性。 為了避免這樣的矛盾和尷尬,創業者應該在小範圍內選擇繼承人後,開始考慮消除這些障礙,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甚至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