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審查。
我沒有犯罪,我賣過冰糖,我沒有欺騙人,也沒有涉及毒品,你為什麼要逮捕我? 羅某在接受警方訊問時說。 羅晉成是土生土長的四川大邑人,吸毒成癮,曾經買過毒品被騙了,但因為被騙了,他去各大癮君子集團賣“高純度冰糖”,一斤1000元。
癮君子覺得它便宜並大量購買。 結果這個孫子賣的是高純度的冰糖,比如假的高純冰糖,而且只賣四川以外的地方,每次送冰糖的時候,他都會隨包裹送一包茶葉和一張冰糖測試表,收貨的癮君子明明被騙了,只能吃傻了的虧, 而且他不能去公安局說:“我買了假藥! ”。所以結果是,羅金城簡直就是在賺錢,沒人敢報警。
後來,是盡職盡責的四川緝毒警察發現了這個“高純冰糖”大毒梟,調查了三個月,終於抓到了羅金城,當場查獲了40公斤的“高純冰糖”。 拍80次就夠了,但測試的時候,全是高純度的冰糖。
2.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1994年12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藥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使用假藥犯罪,故意將藥品作為假藥銷售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法典》(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主編,胡雲騰主編,2016年6月出版),收錄了廣東省揭陽市榮城區人民法院的判例(黃某詐騙案、潘某等人販毒案): 如何定性賣假藥行為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知道是假藥, 而黃某明知是假藥,讓潘某、宋某誤以為是真藥而賣,黃某某構成詐騙罪,潘某某、宋某構成販毒罪(未遂)。
因此,根據上述解釋和案例,羅某構成詐騙罪,而不是販毒罪。
如果糖被誤認為是毒品,應該如何確定?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刑法理論中不能犯罪的概念。 不能犯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意圖,但從行為的性質來看,不可能實現構成要件,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侵犯合法權益的結果不致刑的情形。 主要有兩種型別的物件:無法提交的物件和工具無法提交的物件。 題主不能犯的典型案例是在曠野中射殺稻草人作為敵人,或將屍體作為活人殺死; 而工具做不到的情況是把白糖誤認為砷; 用玩具槍射擊敵人; 用“捅小人”的法,詛咒對方去死(迷信罪犯)。
學術界對不能承諾的決定存在很大分歧。 它主要包括以下學說。
1.純粹主觀地說:
純主觀的刑法理論認為,只要實施了體現犯罪意圖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危險,都成立了未遂。 但與此同時,他們認為迷信的罪犯只是表達希望的行為,不能因為犯罪者的懦弱性格而不是他的性格的危險而犯下這些罪行。
2.abstract danger說道:
又稱“主觀危險理論”,以行為人的主觀危險為出發點,以行為人當時知道的事實為出發點,從客觀角度判斷是否存在危險。 根據這種觀點,判斷乙個行為是否危險時,應該站在普通人的立場上看,如果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發展,就有產生有害結果的風險,就是企圖; 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就不能犯下。
3.具體危險說:
具體危險理論是指“根據行為發生時公眾所知道的事實和行為人特別知道的事實,從普通人的角度判斷危險的存在”。 根據這種觀點,當乙個人向被普通人視為“人”的稻草人開槍並意圖殺人時,就成立了殺人未遂,但當普通人將其理解為稻草人時,就不能實施。 這種觀點是基於這樣一種觀點,即客觀存在的行為在普通人眼中不會產生結果。 它與“主觀理論”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不是基於行為人的知識,而是基於普通人的知識,但“特定危險理論”也以行為人特別了解的事實作為判斷行為是否危險的依據。
4.純粹客觀的危險理論。
它也被稱為“絕對不可能”和“相對難以區分”,人們認為,在那些不能犯罪的人中,有不可能犯罪的場合,也有由於特殊情況而不可能犯罪的場合。 前者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是不受懲罰的,後者相對不可能,所以是未遂犯罪,應該受到懲罰。 作為這一學說的發展,不能犯罪和不能通過方法犯罪是有區別的,人們認為,只有當方法相對不可能,並且在其他情況下不可能犯罪時,才有可能進行犯罪。 “純粹客觀危險論”,在德國又稱舊客觀理論,是費爾巴哈以後的學說,其特點是,根據行為發生時和行為後判斷的一切客觀事物,以及裁判時的標準,從事後客觀的角度判斷行為是否危險。
5.修改的客觀危險。
修正後的客觀危險理論之一認為,只有當行為人客觀實施的行為具有侵犯合法權益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並且主觀上具有相應的意圖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 當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意圖,其客觀行為不存在任何侵害合法權益的危險時,應認定其不能犯罪,不應作為犯罪未遂處罰。 對於客觀行為是否具有侵犯合法權益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應根據行為發生時存在的全部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判斷的依據是行為,而不是審判時間),並應根據因果關係的客觀規律進行判斷。
結語。 因此,將糖作為毒品出售,雖然不構成販毒罪,但不能視為無罪,仍構成詐騙罪。 如果允許這種行為進入,仍然會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 刑法仍然必須對此類行為進行否定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