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有個50歲的楊阿姨,作為自己繳納保費的下崗職工,終於到了退休年齡,她興高采烈地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 沒想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出她是“幹部”,並告訴她,她只能在55歲退休。
原來,35年前,楊阿姨中學畢業後被分配到一家醫療器械廠工作,具體崗位是倉庫管理員。 2002年,工廠改制為民營企業,2016年她被解雇,此後一直沒有再就業。
楊阿姨不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說法。 她認為自己只是乙個民營公司的下崗員工,怎麼能當幹部? 在她向當地**提出行政復議無果後,她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訴。
在法庭辯護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仍然認為楊阿姨是幹部。 但法院認為,楊阿姨已經下崗,在被解雇之前只是倉庫管理員,所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該在她年滿50歲時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我在人事部工作多年,這期間剛好是負責幹部工作的,我覺得人事部對楊阿姨的幹部身份認定沒有任何問題。 法院的裁決是基於乙個明顯的錯誤。
錯誤在於將具體職位的概念與幹部的身份混為一談。 從現行有關規定來看,乙個人是否是幹部,與其工作崗位無關。 可以說,只要你是計畫中的大專畢業生,不管你入職後處於什麼崗位,組織部都會讓你在一年試用期屆滿後填寫乙份幹部簡歷,從此確立你的幹部身份。
讓我們回過頭來進一步討論它。 例如,1997年實行公務員制度時,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工人沒有過渡到公務員,因為他們雖然是幹部職位,但沒有幹部身份。 總之,從現行的人事管理條例來看,你是不是幹部,不是由你的職位決定的。
我才說人事部認定楊阿姨是幹部沒有錯。 不過說實話,我也覺得法院的判決也是合理的,因為這個判決是符合現實的,不用看檔案表,這個楊阿姨就是乙個純粹的工人。
最後,我想說的是,人事部門的決定沒有錯,輸了就輸了,就思想保守性而言,也要與時俱進,一些過時的規定也要與時俱進,否則這種尷尬的被動還是會上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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