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韓坤律師事務所, 夏燕 |方解石斜坡 |吳康.
資料是繼勞動力、土地、資本和技術之後的第五大生產要素。 在數字經濟時代,如何建立資料產權,實現資料的合規流通,釋放資料元素的價值,一直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2024年12月2日,中共發布《關於構建資料基礎體系更好地發揮資料要素作用的意見》(“.“二十篇資料文章”。建議建立保護權益並合規使用的資料產權制度,建立市場內外結合的合規高效的資料要素流通交易體系,建立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資料要素收益分配體系,建立安全、 可控、靈活、普惠的資料要素治理體系。
自一年多前“資料20條”出台以來,國家和地方各級及相關行業協會相繼出台資料分類分級、資料產權登記、資料資產評估、資料資產“入錶”等政策,實施頂層設計,各類資料交易所在現場交易方面進一步創新。
2024年12月31日,國家資料局會同國家網際網絡資訊辦公室、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17個部門聯合印發《資料要素三年行動計畫(2024-2024年)》(三年行動計畫”)。該檔案是國家資料局成立以來發布的第乙份綱領性檔案,也是落實“20條資料條”的重要舉措。
《三年行動計畫》進一步按照“有基礎、有場景、有需求”的原則開展試點工作,提前選定12個典型行業和領域,推動資料要素的乘數效應,使資料流通系統有具體的落地場景; 到2024年底,規劃打造300多個示範性強、知名度高、驅動力廣的典型資料流通應用場景; 此外,提出資本市場政策導向,引導和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資料產業,支援資料廠商上市融資。
本文將回顧“20條資料條”頒布後出台的資料要素重要政策,介紹資料產權的民法依據與結構分離、資料資產的確認、資料資產的評估、資料資產的“入錶”等政策和熱點問題。 資料資產合規交易,以及《三年行動計畫》。
1.“20條資料文章”之後的立法政策審查。
根據時間線,我們整理了20條資料條款頒布後關於資料產權的一些重要規定,具體如下:
2、頂層設計協調機構:國家資料局
為統籌規劃,統籌推進資料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加強資料管理,促進資料資源整合共享,促進我國數字經濟和資料要素市場發展,國家資料局於2024年成立,由國家管理。 以下是國家資料局成立的里程碑:
2024年1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成立國家資料局的構想; 2024年2月27日,中國共產黨正式發布《數字中國建設總體布局方案》,明確數字基礎設施和資料資源體系是支撐數字中國發展的兩大基礎,並提出了多項舉措,包括建設國家資料管理體系、 為國家資料局的成立奠定基礎;2024年10月25日,國家資料局正式成立。 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情報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可以看出,國家資料局將承擔資料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和資料要素市場發展統籌規劃的重要職能。 此外,在此之前,很多地方也已經建立了資料中心,這將成為幫助當地資料元素市場快速發展的“毛細血管”,並起到地方協調的作用。
3. 民法下資料資產保護的依據
(1)《民法典》:資料權被列為法定民事權利,但未分類和詳細規定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是正確的資料有保護網路虛擬資產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民法典》中沒有其他關於資料的規定,在國家法律層面也沒有關於資料產權的單獨立法,但《民法典》第127條在民基本法層面為今後制定單獨的資料保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公民權利在資料中的內涵和外延,但將《民法典》第127條放在“公民權利”一章中,表明資料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權利,應受到《民法典》的保護,侵犯資料權利也是《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侵權行為, 權利人有權獲得救濟。
目前,學術界和實踐界對資料權的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代表性觀點有:資料權益是各種權益的集合,包括財產因素、人格因素、智財權等,是多重民事權利的集合; 企業將資料加工成資料產品時,屬於具有特殊特徵的無形資產,不宜簡單地歸類為某一屬性型別。這也是《民法典》第127條單獨規定資料保護條款,不保護財產權或智財權下資料的重要原因。 [1]
(2)司法實踐:對資料民事權利的種類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
由於《民法典》尚未對資料權利進行明確的分類,因此目前的司法判例尚未確定資料權利的具體權利屬性。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資料公民權利型別的識別較為典型智財權、網路虛擬財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或被普遍認定為民事權益的合法權益等。
智財權、線上虛擬財產
杭州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侵犯作品網路資訊傳播權糾紛
NFT數字作品作為數字收藏的一種形式,符合網路虛擬財產的特徵,具有財產權益屬性。 同時,與民間主體對有形物的實際占有和支配不同,NFT數字作品的“占有”更多地體現在“所有者”身份的表述上,其“支配”也需要依靠交易平台提供的技術支援。 ”
NFT數字作品的“所有權”不應理解為民法上產權意義上的所有權,而應理解為數字作品交換形式上的所有權,即從形式上看,NFT數字作品交易的後果是數字作品的“持有人”發生了變化, 並據此,基於NFT數字作品的產權權益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轉移。”
網路使用者'xx'鑄造的案例中涉及的NFT的數字作品在公共網際網絡平台上發布,以便公眾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是資訊網路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的作品傳播的行為, 並受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約束。”
本案中,由於使用者以稱為NFT的加密資料集的形式記錄了數字藝術品,二審法院認為,僅指向NFT的NFT數字作品具有虛擬性、稀缺性、可交換性、一次性和排他性等特徵,具有網路財產屬性,應當受《民法典》保護但二審法院也認為,數字作品不屬於產權項下的權屬,應當是占有屬性,而不是交易形式的所有權屬性;此外,由於NFT數字作品中的資料記錄作品受到資訊網路傳播權(屬於智財權)的保護。因此,NFT數字作品也應受到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
涉案XX平台上的全短**,以及使用者資訊與使用者評論相結合形成的資料採集,均由XX公司通過收集、儲存、處理、傳輸等大量投資形成,由此產生的競爭利益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雖然單個短**內容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但XX公司對涉案短**享有競爭法規定的合法權益。 雖然使用者昵稱、使用者頭像等使用者資訊屬於個人資訊,但涉案19,000多名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是XX公司在徵得使用者同意後收集使用的,因此XX公司有權使用本案涉及的個人資訊。 ”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無論企業資料是否涉及第三方的著作權和個人資訊,其由企業通過收集、儲存、加工、傳輸等大量投資形成,具有競爭利益,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此外,公司還有權使用其合法授權收集和使用的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18日向社會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原則,經以下人員同意,使用其他經營者收集的資料的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且具有商業價值,足以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經營者經使用者同意合法、適當地使用其他經營者控制的資料,且沒有證據證明使用可能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控制資料的經營者主張屬於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款第4項,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援“,試圖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明確商業資料保護,但在2024年3月17日發布的正式版中並未予保留。
公民權益
王訴某科技公司與某資訊服務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資料作為資訊記錄存在於人體之外,並具有各種形式的物理儲存和傳播介質,具有客觀性,可以成為公民權利的物件,使用者有權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對資料集進行電子郵件處理。 “但是,這種權利或利益不一定是原告主張的”所有權”。 “在原告的訴訟請求標的物客觀上已經消失,具體內容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宜確定原告在電子郵件中的權利或利益的性質,特別是'所有權'。 ”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權利客體已經消失,不宜確定資料的權利型別,但一般認定原告對原告的電子郵件資料享有民事權益。
可以看出,在缺乏對資料產權的單獨立法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主要基於現行《民法典》下的智財權、網路虛擬產權或一般民事權益來保護資料產權,並認定其具有產權屬性。 此外,涉及侵犯個人私隱的,依侵權法的規定予以保護,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單獨法律予以保護。
四、資料產權結構分離制度
資料要素流通的前提是需要確定資料權利的主體,即資料權利得到確認。 為解決這一問題,第二十條創新性地提出探索資料產權的結構分離制度。
(1)財產權的歸屬
具體而言,“資料20”首先區分了資料處理者的所有權和受益權與資料處理者在資料獨立控制中的權益,實現了從單一所有權到復合產權的突破。 具體而言,《資料》第20條第七條要求“充分保護資料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基於知情同意或法律理由的資料流通使用模式,確保資料使用者享有其獲取或複製、轉讓的資料的權益”; 此外,對於個人資訊資料,“探索委託方代表個人利益的機制,監督市場主體對個人資訊資料的收集、處理和使用”。 以上兩個方面都體現了對資料使用者自然權利的保護。
關於資料處理者的權益,第二十條提出“合理保護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對持有的資料進行獨立控制的權益”,“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促進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開發利用原始資料; 支援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行使資料應用相關權利,促進資料使用價值的再利用和充分利用,促進資料使用權的交換和市場化流通“,從而更好地為資料權益創造價值。[2]
在此基礎上,第二十條提出“根據資料生成和資料生成的特點,界定所有參與方在資料生產、流轉、使用過程中享有的合法權利”,進而“建立資料資源所有權、資料處理使用權、資料產品運營權的產權執行機制”, 這為解決複雜的資料權利確認問題提供了乙個潛在的框架。其中,資料持有的核心是“合理保護”。資料處理者依照法律法規對所持有資料進行獨立控制的權利和利益”;對於資料處理和使用權,“在保護公共利益、資料安全、資料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予以承認和保護”。使用資料處理的權利尊重資料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貢獻,例如資料收集和處理充分保護資料處理者使用資料和獲取利益的權利“; 對於資料產品的運營權,重點是“保護”。通過加工、分析等方式形成的資料或資料衍生產品的經營權規範資料處理者許可他人使用資料或資料衍生物的權利,依法依規規定。
(2)基於資料**和資料生成特徵的分類分級
(3)根據資料的重要性進行分類分級,無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資料安全
《資料安全法》確立了資料分類分級監管的基本思路,根據資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以及一旦被篡改對公共利益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程度,對資料進行分類分級。 銷毀、洩露或非法獲取、使用。行使資料處理和使用權,也是在保護公共利益、資料安全、資料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的。 2024年,多個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發布了行業資料分類分級的政策指引,如:
五、資料權利確認方法
資料的獲取和使用難以物理隔離,需要依靠確認資料權益等法律手段,否則難以保護相關主體的資料權益。 [3]在《資料二十條》確定了資料資源持有權、資料處理使用權、資料產品運營權分離的產權執行機制後,監管和行業層面積極探討2024年如何確認權利。
(1)資料產權的登記和確認
2024年,很多地方將出台資料產權登記制度,比較典型的是將資料產權登記定義為智財權登記和建立新型資料產權登記兩種方式
浙江省、貴州省、北京市和深圳市都曾探索過資料產權登記,但資料產權登記的具體細節不同。
(二)資料確權技術創新
多家資料交易所也探討了2024年資料確權的技術方法。 例如,貴陽大資料交易所已獲得國家OID註冊中心正式授權,成為全國首個註冊資料元素的OID行業節點,並引入OID(Object Identifier)識別系統。 [4] 上海資料交易所和資料流轉與交易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啟動了國內首條資料交易鏈的建設,利用開源區塊鏈底鏈技術、智慧型合約開發技術等技術,解決資料產品流轉權屬認定難題。 [5]
6. 資料資產評估
資料資產評估有助於合理衡量資料價值,促進資料要素市場規模發展,2024年資料評估規則將細化。
在財政部的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於2024年9月8日發布了《資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資料評估指導意見它將於 202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資料評估指導意見》闡述了開展影響資料資產價值的資料資產評估服務時需要注意的因素、確定資料資產價值的評估方式和披露要求。 《資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出台,為資料資產評估提供了實務指導,可以更好地規範和促進資料資產評估的實施。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徵求地方標準《資料交易第四部分:資料資產評估規範》意見的通知,上海擬制定《資料交易第四部分:資料資產評估規範》,徵求公眾意見。
7. 資料資產包含在表中
推進資料要素市場建設,資料資源能否作為企業資產確認,哪些資產可以確認計量,如何披露相關資訊等相關會計問題一直是關注的焦點。
(一)《企業資料資源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2024年8月1日,財政部發布《企業資料資源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快2024年第11號)。暫行規定它將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標誌著資料輸入表中的關鍵一步。
《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適用範圍。 《暫行規定》適用於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資料資源,以及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並有望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料資源的會計處理; 但因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不確認為資產的。
二是資料資源核算處理的適用標準。 根據“企業使用的資料資源”和“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並用於最終目的的資料資源”兩種情景,明確了適用於相關會計處理的具體標準。
三是上市和披露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在財務報表中增加分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與資料資源有關的會計資訊。
(2)將資料資產輸入表中等做法
在實踐層面,地方資料交易所已開始提供資料資產錄入服務。 深圳資料交易所於2024年12月10日公告,其建立的深圳杭州資料元素服務工作站已開發出“一站式企業資料資產錄入平台”,並已完成首例案例,其中客戶已完成企業資料資產入錶的所有前期準備工作,在《暫行規定》正式實施後, 資料資產可以正式錄入表中並公開。[6] 在天津,一些地方國有企業已經完成了資料智財權質押貸款業務。 [7]
8. 資料資產交易
(1)法律依據
在“資料20條”的指導下,四川省、陝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蘇州市、廈門市等省市將於2024年開始實施自己的資料法規,資料法規均明確要求推進資料交易市場建設,對資料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和規範。 繼2024年頒布《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後,深圳市於2024年2月21日進一步出台《深圳市資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率先要求資料交易所公司開展跨境資料交易業務和資料資產**對接資本市場業務,引領全國統一資料要素市場建設。 [8]
為加強對資料產權的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4月18日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網路法治工作的意見》,強調將嚴懲“資料黑企”和“行業幽靈”,以及批量洩露、 依法交易個人資訊和“暗網”交易,並提出對資料交易、資料服務等新型案件涉及的資料權屬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切實保護權利人在資料收集、使用、交易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資料要素市場有序發展。
(2)市場體系
中國的資料流通交易仍以場外交易為主,但場內交易正在加速。 [9] 2023 年,資料交易所正在積極探索其商業模式。 例如,2024年5月,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的計算資源產品將在深圳資料交易所的資料交易平台上線,深圳資料交易所汽車區的資料產品也將在貴陽大資料交易所上市,開啟了“深貴互聯互通”的合作模式。 2024年12月,深圳資料交易所設立資料資產專區,匯聚在資料治理、質量評估、可信流轉、資料合規、價值評估等方面具有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的服務商,為企業資料資源變現提供工具和服務。
2024年,數字商業生態將繼續完善。 完善數字商業生態,有利於構建更加繁榮的資料交易市場。 2024年6月,上海資料交易所官網正式上線“數字商家生態”服務平台,為認證數字商戶提供資質認證、業務賦能、培訓支援、市場支援等服務,助力數字商戶拓展業務,拓展市場。 [10] 2024年7月,近50家資料交易機構、研究機構、資料廠商、資料交易中介機構共同起草並發布了《資料經紀從業者評價規範》團體標準,旨在培養能夠為資料元素市場提供資料元素指導和資料產品及服務進入交易的專業人才,形成更健康的發展生態。 [11]
9、資料元素市場加速發展前景:
三年行動計畫
《三年行動計畫》提出了2024-2024年資料要素市場的總體目標,涉及資料流通的12個典型行業的重點行動計畫,以及《三年行動計畫》的具體強化扶持政策。
(一) 總體目標
到2024年底,打造300多個示範性強、知名度高、驅動力廣的典型應用場景; 出現了一些資料元素應用的示範領域,並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增長潛力好的資料廠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商,形成較為完整的資料產業生態,顯著提公升資料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資料行業年均增長率超過20%; 場內與場外交易協調發展,資料交易規模翻番; 推動資料要素價值創造的新業態,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 (二)12個典型行業資料流通重點行動計畫
(三)強化保障保障支援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也是發布三年規劃的機構之一,資料提供者上市融資配套規定對資料要素市場來說是乙個重要的積極訊號。
10. 結論
過去一年,國家資料局成立,出台了一系列資料要素價值釋放政策,資料要素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 2024年新年伊始,《三年行動計畫》正式發布,我們預計未來幾年,資料要素基礎設施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將進一步加快,針對資料要素市場實施更具體的發展措施,湧現出更多試點產業和區域創新, 資料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價值將更加凸顯。
注釋。 [1]《資料的民法保護》,王黎明,《數字法治》,2024年第1期。
[2]《論資料產權制度的分層“三三制”資料權屬確認法》,沈維星,《中國法學》,2024年第4期。
[3]王立民,“如何確認資料權利”,《法律研究》,2024年第4期。
[4]“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獲准成為國內首個資料元素註冊OID行業節點”,最後訪問時間:2024年1月8日。
[5]“中國首條資料交易鏈建設在上海啟動”,最後訪問時間:2024年1月8日。
[6]《深圳資料交易所杭州資料元素服務工作站完成首例基於“一站式企業資料資產錄入平台”的案例,最後訪問時間為2024年1月8日。
7]“天津第一單! 臨港控股率先實現資料資產“變現”,加速形成新品質生產力“,最後訪問時間為2024年1月8日。
[8]《深圳市資料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最後訪問時間:2024年1月8日。
[9]“去年中國資料交易所總交易量達到40億,資料交易仍以場外交易為主”,最後訪問時間為2024年1月8日。
10] “賦能數字經濟發展! 上海資料交易所數字商業生態服務平台上線,最後接入時間為2024年1月8日。
[11]“貴陽大資料交易所參與制定2024年全球數字經濟大會上發布的《資料經紀從業者評價規範》團體標準,最後訪問時間為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