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貨物”和“物品”對走私案件的定罪有何影響?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常務董事; 經濟防禦中心主任; 金字塔計畫案件的首席辯護律師。

吳丹,廣強市經濟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關鍵詞: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合理數量。

在走私犯罪中,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最為常見。 與那些專門規範貨物進出境的犯罪不同,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的犯罪主要以香菸、酒類、冷凍製品、化妝品、奶粉、數碼產品、金銀飾品等日用品為限。 這類日用品覆蓋面廣,消費量大,通關頻率高,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走私,甚至觸犯刑法。

走私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通過對進出口物資的監督和控制,防止逃稅,禁止或者限制貨物進出口。 海關作為維護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機關,海關監管最重要的物件是“貨物”和“物品”。

有人會說,商品和物品好像有相似的含義,有必要把它們劃分得這麼清楚嗎?

當然是必要的。 特別是在走私罪中,準確判斷涉案材料是貨物還是物品,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本文將重點討論如何區分“貨物”和“物品”,區分兩者在海關和司法實踐中的意義,以及它們對走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影響。

“貨物”和“物品”之間的區別。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處罰條例》),“物品”是指個人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及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 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

從本質上講,“商品”是用來銷售的,注重經濟價值,而“物”是直接使用的,注重使用價值。 從海關監管的角度來看,區分兩者的關鍵也在於這一點,即是否具有最佳屬性。 當然,這個標準還是太抽象了,在實踐中,很容易落實依據,即考察進出口貨物的數量是否在“自用合理量”的範圍內。

個人使用的合理數量是多少?

根據《海關處罰條例》,“自用”是指旅客或收件人自用,贈送給親友,而不是用於**或出租。 “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收貨人的情況、履約目的和停留時間等情況確定的正常數量。 事實上,即使旅客個人攜帶的物品入境確實超過“規定數量”,只要能證明在“合理數量”範圍內,一般仍被視為“物品”; 但是,如果海關認為超過“合理數量”,則視為“貨物”。

對此,《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也明確了超過合理數量自用的進口貨物,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總之,在實踐中,以“自用合理量”為依據,判定入庫或出庫物品是“貨物”還是“物品”。

那麼,區分兩者有什麼意義呢?

區分“貨物”和“物品”的含義。

(一)海關監管和稅收

從外貿監管來看,貨物和物品在海關監管和稅收徵管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海關監管中,對於“貨物”的進出口,將被要求提交各種符合監管條件的許可證檔案,如果是冷凍產品、乳製品等,還需要進行額外的檢驗檢疫; 對於進出境的“貨物”,尤其是個人旅客攜帶的日用品,基本不需要清關證件。

以金銀及其製品為例,如果以貨物名義進口,需要提交央行**、**產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申請材料等多項檔案,攜帶50克以下金銀及其製品的旅客,無需出示任何證明即可按“物品”直接進入非申報通道材料。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貨物”和“物品”的徵稅依據和方法也不同:

1.如果對“貨物”徵稅,則對其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應納稅款總額為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總和。

1)關稅。應付關稅(從價) 已繳稅款** 關稅稅率(根據《進出口關稅細則》)。

應付關稅(附加值)=貨物數量單位關稅

2)消費稅。

應繳納消費稅(從價) 已繳稅款** + 實際關稅) (1 消費稅率) 消費稅率(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消費稅專案和稅率表)。

應納消費稅(臨時)=貨物數量單位消費稅

3)增值稅。

應付增值稅=(完稅**+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稅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執行)。

2.如果案件是針對“貨物”徵稅的,則對進口貨物徵收進口稅,也稱為個人郵政物品稅。

應繳納進口稅=已繳稅** 進口稅率(根據《進口貨物進口稅率表》查詢)。

可以看出,貨物和物品的稅種和稅費的計算方式完全不同,最終應繳納的稅額也會有所不同。 這種稅額的差異體現在走私刑事案件中,即當事人是否有罪以及對犯罪的處罰的輕重。

(二)司法實踐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普通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走私逃稅的應納稅額,其中稅額比較大,刑期不超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稅額巨大,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稅額特別大, 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合併罰款為應納稅額的 1 至 5 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正常情況下,自然人偷渡逃稅的應納稅標準比較大、很大,特別大。 分別為1050萬元、5.025億元、250萬元以上;單位走私、漏稅的,納稅標準為自然人的兩倍,分別為2.01億元、10.05億元、500萬元以上。

如上所述,在涉及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犯罪的案件中,逃稅對當事人的定罪和量刑非常重要,不僅與犯罪與否有關,而且決定了實際處罰的輕重和罰款的數額。

區分“貨物”和“物品”對走私犯罪案件的影響

例如,甲從L口岸入境,被海關抽查,發現其行李中隨時有10枚未申報的龍年金幣。 經鑑定,該紀念銀幣屬於第一枚紀念幣,每枚重100克,案發時應稅單價為7.5萬元。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43號規定,金銀等普通貴金屬及其製品“限制出境”,根據《出入境旅客通關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個人旅客入境時攜帶50克以上金銀製品的,必須向海關申報。

乙個人攜帶的金幣總重量達到1000克,遠遠超過了海關的要求數量。 雖然甲沒有主動申報,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或許可檔案,但他沒有隱瞞或隱瞞這批金幣,因此不能直接推斷甲主觀上有走私意圖。 此時,判決的關鍵是這批金幣的應納稅額。

涉案走私貨物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所針對的特定貨物或物品,稱為“非法貨物和物品”。 根據《海關違反海關監管條例貨物物品價值計算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貨物的價值,按照違法貨物進口環節的完稅**、進出口關稅、海關稅收之和計算核實; 非法貨物的價值是按照已繳稅款**和非法貨物進口關稅的總和計算的。

1.如果以“貨物”為基礎計算稅款,則該批金幣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在進出口關稅中,紀念金幣既可以對“收藏品”徵稅,也可以對“錢幣”徵稅,但無論將其歸類為哪種關稅專案,相應的關稅為零。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消費稅專案和稅率表,紀念金幣不屬於法律規定的14種應稅消費稅專案,因此無需繳納消費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紀念金幣的增值稅稅率為17%。

綜上所述,這批金幣按“貨物”標準應納稅額為0+0+75000 10 17%=12.75萬元,已達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起訴標準,可依此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2.如果以“物品”為基礎計算稅款,則該批金幣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根據《進口物品進口稅率表》,金幣屬於第一類稅種中的“金銀”,相應的進口稅率為13%。

那麼,該批金幣的進口稅額為7.5萬元10 13%=9.75萬元,不符合10萬元的刑事定罪標準。

結論

在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案件中,將涉案走私貨物定性為貨物或物品,決定了不同的納稅計算標準,進而會得到不同的應納稅額,稅額的差異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定罪量刑和罰款的數額, 但有時甚至會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合理數量”提供量化標準,海關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不僅要參考海關人員對走私貨物的認定,更應以刑事訴訟程式對證據的要求為準繩,用盡一切方法對案件中的證據、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作出實質性判斷, 以便更準確地完成定性,爭取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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