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張澤群用真名舉報他人走私,質疑同一案子為何不作評判?

Mondo 娛樂 更新 2024-02-01

近日,央視著名主持人頻頻在社交上用真名舉報一起走私案中的問題**:乙個被法院下令限制出境的人,是如何從珠海偷渡到澳門的? 本不該存在的港澳通行證是怎麼處理的?

指尖客戶記者通過權威渠道獲悉,廣東省有關部門已收到張澤群的舉報信。

珠海口岸管理漏洞實名舉報

據綜合資訊來源:胡有外國身份,因民事訴訟未出庭,2018年9月被北京朝陽區法院下達出境限制令,同年9月29日上午,胡前往珠海澳門時,被中國邊防檢查部門攔下並起訴, 但兩個月後,外國身份的胡通過廖國新等人的接力運輸,逃脫了邊境管制,非法抵達澳門。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他已經打聽過胡的港澳通行證號碼,但胡有外國人,依法應該不能申請港澳通行證,因為他沒有看到實物證件,對此有疑問。

關於胡偷渡出境一事,2019年3月,張澤群向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舉報胡實名非法出境,國家移民局由珠海市公安局監督調查,珠海市公安局立案。

據公開資訊查詢:廖國欣等三人將胡偷運出境,廖國欣三人於2019年11月被捕,2020年4月被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刑。

這個結果讓張澤群不解:廖國新等人只是具體的執行者,如果都被判刑,那為什麼“組織”這次走私的胡某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呢?

2019年6月12日,張澤群到珠海市拱北港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報案,要求逮捕胡。 7月11日,珠海拱北港分公司發布不申報通知。 不立案通知書顯示:“對於你提出的胡某非法越境國(境)境一案,我局經審查認定該案不存在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

但“胡沒有犯罪”以“分案處理”的形式出現在前述廖國新等人涉嫌走私案的判決書中。

肇事者被判刑,組織者安然無恙?

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中,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6日凌晨,走私者(另一案處理)通過**聯絡被告人廖國新,商討珠海市偷運澳門一事。 2018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廖國新駕駛白色轎車將走私者送往珠海保稅區入口處,由張正寧運往澳門。 同日凌晨2時許,陳振寶帶著走私者前往澳門某賭場離去,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國新、張正寧、陳振寶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在庭審中認定,被告人廖國新明知走私者被限制出境,但仍載運走私非法越境,判處廖國新載運他人非法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張正寧、陳振寶同罪分別判處七個月、六個月有期徒刑。

關於胡的行為,是“無犯罪事實”還是“分案處理”? 張澤群認為,答案不僅關係到法律的尊嚴,也關係到國境管理的安全。 為此,自2020年7月以來,張澤群不斷向有關部門匯報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案件辦案機關的具體行為。

直到2023年11月14日,張澤群接到珠海市拱北港公安局的通知:“2022年9月6日,本局對胡非法越境(邊境)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處罰決定,但因不在境內,暫未執行。 ”

知情人告訴指尖客戶記者:“胡因為被邊境控制,不能憑港澳證正常出境,只能偷渡入境,但問題是,胡已經持有外國人,怎麼拿到只有中國國籍才能擁有的港澳通行證? 原有的嚴格規則原則在胡中失效的原因是什麼? ”

律師爭辯說,一般而言,他們應一起起訴

對於張澤群關於走私案的報道,1月31日,指尖客戶記者與張澤群本人核實,張澤群禮貌地拒絕了採訪,稱自己想說的話已經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

隨後,記者聯絡了當時處理此案的多位珠海市公安局管理人員,但要麼拒絕回應,要麼以無法核實身份為由拒絕採訪他們。

事實上,2022年2月15日,珠海市有關方面也懸賞10萬元,向社會收集走私線索,其中獎勵範圍是提供珠海香洲區範圍內參與或從事走私活動、非法越境、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等違法活動線索, 金灣區和高新區。

對於張澤群在社交媒體上頻繁的舉報,具有檢察官經驗的北京和紅偉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景峰認為,胡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越境罪,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越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二)非法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集體非法越境(境)界的;(三)教唆、引誘他人一起非法越境的;(四)勾結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越境的; (五)非法越境(邊境)邊界違法越境違法越境的,因違法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機關之所以沒有對胡提起刑事訴訟,可能是因為胡的行為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 筆者認為,由於胡被限制出境,如果胡勾結澳門人員進行非法移民,將構成“勾結境境非法越境”第(4)項,可能屬於犯罪情節。 此外,第(6)項中的“包羅永珍”條款,即其他嚴重情形,也可能適用,但包羅永珍的條款的適用需要謹慎。

胡是外國人,據說他不應該持有港澳許可證。 如果是這樣,如果屬實,相關**人員可能涉嫌瀆職。 關於報告中提到的分案處理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分開處理,有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帶進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單獨起訴,但一般來說,共同犯罪應該一併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大多數未被一起移送並被懷疑被移送的人正在另一起案件中處理。 但是,起訴書中的陳述指出,將單獨處理,這意味著認為有犯罪嫌疑。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因素,有相當一部分單獨處理的案件最終沒有得到處理。 有些最終被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另一些則是犯罪外因素。

文中的**來自張澤群的社交**公開內容)。

指尖客戶資深記者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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