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一年裡,祝願公司百年老店,財力廣。 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新規定? 它的閃光點和焦點在**? 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供網友參考。
首先是新增簡單的取消,這樣可以更快地登出公司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40條對簡化登出作了規定。 簡單取消應引起網友注意:
一、簡單取消的條件。 所有股東承諾公司在其存續期間沒有產生債務,或已還清所有債務。
其次,簡單地取消股東承擔的責任。 承諾不真實的,應當對登出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是簡單的取消過程。 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 公告期屆滿後,如無異議,公司可在2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二是增加強制登出,賦予登記機關法定權力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41條對強制登出作出了規定。 我們需要把握三點:
一、強制登出的適用範圍: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營業執照,且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的公司。
二、強制登出程式: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60日。 公告期屆滿後,如無異議,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第三,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公司的股東和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強制登出的責任不受影響,仍應承擔。
三是明確清算義務人,增加清算義務的法定責任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併分立公司解散的原因外,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另人選舉他人外,作為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董事應當自解散清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集團。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清算組成員在履行清算職責時應當負有忠誠勤勉的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明確公示期限,為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制度增設法定公示渠道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有解散原因的,應當在十日內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布解散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集團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或者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告。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的,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
新修改《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公司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營業執照,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告, 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