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之間的協議,可以產生連帶債權或連帶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明確界定的,視為共同債務人之間的份額相等。 由此可見,如果連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債務份額超過其所佔份額,則有權向其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債務人追償超出部分,並據此享有債權人的權利。 然而,重要的是,這種追償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此外,其他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提出抗辯或向債務人提出債權。 被追償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債務的,其他債務人應當在適當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還規定,當部分連帶債務人開始履行、抵銷債務或者交存標的物時,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將在相應範圍內消滅。 已經履行債務的債務人的這一部分,可以向未按照前條規定履行義務的其他債務人追償。 更具體地說,如果一些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也將在債務人的份額內消滅。 第521條強調,如果難以確定共同債權人之間的份額,則應視為他們擁有平等的份額。 實際取得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返還給其他連帶債權人。 在處理連帶債權問題時,可以參考有關連帶債權處理的規定。 通過以上詳細的解釋和闡述,《民法典》關於連帶債務和連帶債權的規定更加清晰具體,既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