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回答! 非法所得的計算和各類違法行為的彙總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確定貨物和違法所得的價值

黃文瑾. 問:在食品違法案件中,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貨物價值和違法所得的數額能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十。 1.關於“貨物價值”、“非法所得”和“非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貨物價值是指當事人非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售和未售出產品)的數量和單個產品的價格。 生產的單件產品價格,按銷售中明確標明的單價計算; 銷售的單件產品的價格應根據賣方標籤上標明的單價計算。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沒有價格的,按照產品調查時所在地區市場零售價格的平均單價計算。 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所得的所得。

響應部門:執法檢查局。

發布日期:2023-11-23

乙個:食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 二.第二

如何計算食品案件中的非法所得

陳文軒. 問:食品案件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是否以總收入法為基礎,即按銷售額**計算,還是按照《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扣除成本?

響應部門:執法檢查局。

日期: 2023-11-21

乙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不適用於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在處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如果轄區內沒有具體規定,建議按照總收入計算違法所得,即銷售**不扣除成本。

特種裝置銷售

王鵬. 問:1.《特種裝置法》第八十二條中報廢特種裝置的定義如何。

2、對於特種裝置,檢驗報告是否等同於某種意義上的安全考核。

3、銷售經檢驗合格且在資質期限內但已超過設計使用壽命的特種裝置,不視為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二條規定的,銷售上述特種裝置的,是否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案件違法所得認定法》的規定扣除費用。

乙個:您好,《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修理價值,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裝置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特種裝置的使用功能, 向原登記部門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辦理使用登記證登出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專用裝置,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考核,並辦理使用登記證變更後方可繼續使用。 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查、檢測、維護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中貨物價值計算的意見市政監督檢查2021年第70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局(廳委)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近年來,天津、浙江、山東等多個市場監管部門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價值的計算進行了諮詢。 根據《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所涉貨物價值的計算提出如下意見: 1、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價值的計算範圍為當事人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及的食品總量。 對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貨物價值的計算範圍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成品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不合格)的,其價值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材料; 如果半成品或原材料不合格,則貨物的價值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原材料,以及成品。 所有已售出、贈品、抽樣、使用、召回、未售出、未贈品、未使用等的成品,均計入成品價值。 涉案產品未付款且已到達倉庫的,應計入貨物價值。 調查辦案期間退回的產品價值不得扣除。 二、計算方法,成品按銷售**值計算; 半成品的價值按原材料的採購價格計算; 原材料的價值是根據購買價格計算的。 銷售額**應根據銷售訂單、合同、價簽等中規定的單價計算; 無標價的,應當根據相關證據材料確定或者按同類產品的市場**或者平均**計算,也可以委託法定**指定機構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1年9月25日

如何懲處不履行進貨檢驗義務和銷售標有虛構生產日期的食品劉建平問:銷售人未履行進貨檢驗義務,所售食品標有虛構生產日期的,是否違反本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構成犯罪, 縣級以上人民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食品、食品新增劑的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萬元的,處貨物價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經營標有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的;相關規定按食品價值處罰? 響應部門:執法檢查局。 乙個: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價值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價值計算的意見》(石監發2021年第70號)計算。 1.計算範圍。 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的價值是當事人實施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涉食品總量。 對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貨物價值的計算範圍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成品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不合格)的,其價值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材料; 如果半成品或原材料不合格,則貨物的價值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原材料,以及成品。 所有已售出、贈品、抽樣、使用、召回、未售出、未贈品、未使用等的成品,均計入成品價值。 涉案產品未付款且已到達倉庫的,應計入貨物價值。 調查辦案期間退回的產品價值不得扣除。 2.計算方法。 成品價值按銷售額**計算; 半成品的價值按原材料的採購價格計算; 原材料的價值是根據購買價格計算的。 銷售額**應根據銷售訂單、合同、價簽等中規定的單價計算; 無標價的,應當根據相關證據材料確定或者按同類產品的市場**或者平均**計算,也可以委託法定**指定機構確定。

關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適用程健問: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社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食品; 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新增劑、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交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價值超過1萬元的,處貨物價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1、適用本條款懲治當事人違法行為時,“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等物品”的具體範圍是什麼?

2. 是否包括當事人用於違法行為的車輛和工廠?

響應部門:執法檢查局。 乙個:見《食品安全法》第150條第6款。

局內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條第六款:本法下列術語的含義: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裝置,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機械、管道、輸送帶、容器、器皿、餐具等。

通貨膨脹等非法所得的認定問題**白永江問:我局查處毒品脅迫案件,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存在不同意見,我省省局認為,藥品在市場上定價,原價和銷售價格無法準確界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我們找不到這種觀點的相關依據,它是否適用,依據是什麼? 第二種觀點,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得的金錢,所以違法所得都是金錢,違法所得可以計算。 這個觀點可以應用嗎? 乙個:請通過公文渠道與我們聯絡進行業務諮詢。

食品銷售違規行為是的

小猴子。 留言時間:2022-10-29

問:2022年9月15日檢查時,發現某食品銷售店銷售貨架上有超過20塊麵包超過保質期(生產日期為2022年7月1日,保質期為30天)。

該店沒有進貨收據,沒有自檢系統,也沒有銷售記錄。 在調查中獲悉,該負責人共購買了50個麵包,每個購買價格為2元,銷售價格為每個3元,已售出30塊,其餘20個被依法查獲,麵包購買時間為7月10日, 2022年。

1、150元的價值準確嗎?

2、關於違法所得:第一種是所有售出的麵包都是所有麵包的金額,即30*3元=90元; 二是說利潤:減去成本,即(3-2)*30=30元; 第三種認為不存在違法所得,因為不知道售出的30個麵包中哪些是在保質期內售出的,哪些是在保質期後售出的,也沒有銷售賬目,所以無法計算。

在計算非法所得時,哪個更準確?

響應部門:執法檢查局。

乙個:1、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價值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價值計算的意見》(《監監發〔2021〕70號》)執行。

2、非法產品數量的計算,由貴局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確定。

識別特種裝置操作的非法所得

潘文飛.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特種裝置經營單位銷售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

1、沒收非法經營的特種裝置,已售出的特種裝置是否需要沒收。

2、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如何確定違法所得的認定。 是否需要扣除必要的支出專案,或者是否未扣除必要的支出專案並沒收全部收益。

應答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乙個:有關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罰的問題,不宜以公開留言方式回覆,請諮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

專用裝置,識別非法所得moshuiyang_123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電梯維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如何認定《規定》中的“違法所得”? 應答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乙個:這裡所說的違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從事電梯維修而擅自從事電梯維修所得的財產,以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修的合法電梯維修單位。

十一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需要依法認定違法所得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得的全部所得,從直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支出中扣除,屬於違法所得;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

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收到但尚未實際收到的應收賬款和未贖回的應收賬款計入當事人違法行為取得的收益。

第四條 認定的違法所得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並因此獲得收益的;

2)所獲得的收入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客觀的、常識性的因果關係。

第五條 直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支出,是指為生產經營貨物或者提供服務而必須投入的直接材料、直接勞務等直接費用; 本辦法有具體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非法生產產品的,應當按照非法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扣除直接用於生產產品的原材料的購買價格、職工工資、固定資產折舊、水電費等因素後計算。

第七條 非法銷售商品的,按照非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減去所售商品的購買價格和銷售人員工資計算違法所得。

第八條 違法提供服務; 違法所得的計算依據是非法提供服務所得減去直接使用的一次性耗材的購買價格和維修人員的工資。

計量驗證、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產評估、驗資、商標、專利、臨床試驗等領域的經營活動,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壟斷案件的違法所得,應當按照當事人在實施壟斷行為期間因壟斷行為而產生的超額收入或者減少的支出計算。

第十條 違法行為的,按照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收取的多收價款計算違法所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得的全部所得計算: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或者介紹、欺騙、脅迫他人參與傳銷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等非法向社會推薦商品,或者以監督生產、銷售等方式參與商品經營活動的;

5)經營者不執行**指導價、**自營專案,自行設定標準收費,重複收費、超出收費範圍,對已明確取消的**專案繼續收取費用,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等形式變相收費,或者強制、變相強制**服務費;

(六)經營者未執行集中定價權的法定措施或者凍結措施的;

7)直銷企業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收費,或者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八)廣告代言人非法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推薦的;

9)清算組成員濫用職權實施詐騙、索取非法收入或侵吞公司財產的;

(十)當事人拒絕如實提供認定違法所得所需的檔案、協議、會計賬簿、業務憑證、電子資料等完整檔案、資料,或者偽造、隱匿、銷毀、刪除上述檔案、資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以總收入計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部分不作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必要支出扣除:

(一)生產的產品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或者監督銷毀,但依法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除外;

2)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商品不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但仍在經營經營或者用於經營活動、假冒商標或者專利、摻假或者摻假、假冒假冒偽劣產品、偽劣產品的, 或將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三)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違法行為,但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運輸、保管等便利條件,或者假冒生產技術的;

4)當事人主張扣除的必要費用與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明顯不合理:

(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扣減的其他情形。

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精度或者偽造資料的,按照名義價值與實際價值的差額計算違法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當扣除當事人依法已經繳納的稅費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退還補償的費用,但法律法規明確以違法所得作為確定罰款數額的依據的, 當事人依法退還的費用,應當計入違法所得基數。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限期認定違法所得所需的檔案、協議、會計賬簿、商業信函、電子資料等檔案和資料。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可信材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利用調查取得的部分資料、當地同等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資料或者其他相關合理資料,綜合判斷認定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違法所得的,可以優先使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的資料、經審計的生產經營資料、統計部門公開發布的統計資料等資訊。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無利害關係且具有相關經營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違法所得核算、考核等工作。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開展相關工作,對在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沒收違法所得,並在確定罰款數額時予以考慮:

(一)因當事人拒絕提供完整可信的材料或者存在其他非主觀因素導致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仍無法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合理計算違法所得的;

2) * 違法行為中的多收無法確定;

3)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內容,不能根據本辦法合理計算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本辦法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xx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發布的《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 |局中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審計 |Yu Jackie Chan, 張麗娟.

編輯 |黃色圓形。

實習編輯 |杜曉天.

由中國工商印館新**和數字出版部出品。

各位老闆,關於本次工作的協調聯動,兩部門紛紛下發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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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場監督管理年度刊(半月刊)(共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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