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未婚男女同居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但並不是每一種同居關係都能進入婚姻的殿堂。 關係好的時候,你我不區分你我,在伴侶經濟困難的時候慷慨解囊,但當愛情過去的時候,你會拿回你支付的錢嗎?
在未婚同居期間,我可以拿回我的錢嗎?
小美和大庄於2016年2月相識相愛,隨後雙方辦好婚宴,同居但是,婚姻沒有登記。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大莊繼續經營業務用小美的信用卡支付貨款,共131667元。 當時小梅和大庄已經辦了婚事,而且同居,所以沒有讓大庄做借條。
2019年6月,小美與大庄分手,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結算了兩人之間的經濟交易大庄向小美出具了8萬元的借據。 在那之後,強大的力量就在那裡還款2000元後小美未按約定還款,遂將大庄告上法庭。
經審理,法院認為,只要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屬實,行為人就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本案中,大庄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辯護人向小梅出具的借條是因脅迫而出具的,並非其真實意圖的表達,但未提供證據舉證是不可能的。 因此,法院駁回了他的抗辯。 而且,在大庄出具借條後,這是乙個有意識地履行部分欠款的事實在答覆中,還指出“.這不會是一種緩解,我現在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
因此,法院認為,大庄向小梅出具的借條是真實意思的表達雙方的債權人權利和債務是明確的。 大壯未按約定償還欠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終審判決,大庄應償還小美借款7.8萬元。
未婚同居期間貸款關係的確定
在上述案例中,大莊明確向小梅借據的簽發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關係。 但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未婚同居關係中的資金交換,無法證明資本交易的性質轉讓無具體目的或約定的,一般視為贈與對方,要求對方返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可能不支援。
建立私人借貸關係需要兩個條件一是雙方有借款協議,二是借來的錢已經實際到位。 但是,如果雙方曾經是戀人等親密關係,則往往是由於情感上的拮据、法律意識薄弱等原因,在付款時付款性質不會明確約定,不會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
如果雙方隨後發生財產糾紛,貸款人通常只能提供付款證明,例如轉讓記錄貸款協議可能更多模糊,或者當時沒有無顯式表示式,無法提供其他可以證明貸款關係存在的證據,以及雙方未婚同居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生活費用,很難區分財產的混淆因此,確定是否存在貸款關係這更難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人權利憑證和其他可以證明貸款與貸款之間存在法律關係的證據。
原告僅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私募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先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在被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承擔貸款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
因此,夫妻倆沒有簽署基於信託的書面貸款憑證做不到雙方交換的錢是貸款的證據,更多無可替代借據、借據、收據和其他債權檔案在證明私人借貸關係的建立方面起著作用。
技巧:
無論關係多麼親密,如果有借貸活動,都應該盡可能地進行簽署書面貸款協議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要明確。
盡可能在付款時使用轉賬方式並註明轉賬目的明確付款的性質提高證據意識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如果一對夫婦在婚前同居,雙方可以提前簽署財產協議,用於同居前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明確的分界線,以及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收入、外債和共同開支要明確。
同時,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購買價值高的物品和雙方共同購買的物品儲存相關檔案,如購物收據、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銷售合同、投資協議等。
3.如果未婚夫妻之間發生財產糾紛,為避免洩露私人內容,雙方應:通過協商,理性、積極地處理;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應當:積極面對,認真提供證據不要試圖躲避。
同居關係與婚姻關係不同通常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收入、費用不一定符合與對方分割或賠償的條件,因此在發生糾紛時難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年輕夫婦在期待更美好未來的同時,也希望提前預防同居可能帶來的財產風險未雨綢繆,做好準備為愛舉起“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