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愛情的代價,男子偷走了女友的**項鍊、**吊墜、鑽戒和香奈兒挎包等物品來套現。
涉案被盜物品由虹口區檢察院提供。
2月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虹口區檢察院”)獲悉,經法院提起公訴,俞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罰金1萬元,同時追回贓物並返還被害人。
據虹口區檢察院介紹,5月初的乙個晚上,因為母親需要用項鍊,邵小姐在家裡的櫃子裡翻找,想找到她的兩條**項鍊,卻找不到,同時還有好幾隻**耳環、鑽戒和名牌包。 她懷疑屋子裡有賊,卻沒有門窗被撬進的痕跡,她想了一會兒,只有俞男友有他家的鑰匙。 而當他叫**到俞時,俞拒絕承認,並告訴她,“先不要吵。隨後,俞敏洪表示要“回老家”,乘火車離開了上海。
邵小姐懷疑男友偷了她的東西,於是去派出所報警,但此時,俞某的**已經不在了。 直到半個多月後,警方才發現俞某再次出現在上海,於是將他傳喚到派出所,俞某供認了偷女友財物的事實。
涉案被盜物品由虹口區檢察院提供。
我工作賺來的錢付不起我的愛情,我怕她覺得我窮,看不起我,就偷了東西賣掉了,以維持我的開支。 俞敏洪解釋道。 他和邵小姐交往一年左右,從2023年3月開始,他悄悄偷走了女友的**項鍊、**吊墜、鑽戒、香奈兒挎包等物品,並陸續通過***店、愛**店、奢侈品**等方式兌現給別人。
當警察問他為什麼要偷女朋友的東西時,俞敏洪回答說:“我不敢偷別人的東西。 “事發時,他偷走了邵小姐的財物,共賣了3元60000多元。 出售的錢用於夫妻倆的日常開支,以及為女友購買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物品。
據公訴人介紹,雖然餘某偷了女友的財物,並意識到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開支後所得的錢款,但該款的使用只是對被盜財物的處置行為,並不影響余某犯有盜竊罪的認定。 虹口區檢察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虹口區檢察院對他提起公訴,俞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罰金1萬元,贓物被追回返還給被害人。
據澎湃新聞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