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防範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刑事辯護漫無邊際
罰款數額過高的,允許當事人選擇沒收財產的處罰
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我們經常聽到客戶及其家屬問我們:李總,這個案子最後的罰款是多少? 法院可以判處沒收財產嗎? 有人可能會問,沒收財產不是比罰款重嗎? 但大多數刑事辯護律師都明白,在某些情況下,沒收財產比罰款輕。 這是怎麼回事? 當罰款金額過高時,為什麼允許當事人選擇沒收財產的處罰? 下面我們來看看它們中的每乙個。
我。沒收財產處罰與罰金處罰的聯絡與矛盾
(一)沒收財產處罰和罰金的定義和聯絡
沒收財產的刑罰是中國大陸一種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刑罰,這種刑罰在世界上比較少見,台灣、俄羅斯、日本和德國都沒有刑法,接近我們的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是指沒收犯罪分子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 沒收全部財產的,還應當為犯罪人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用,犯罪人在沒收財產處罰前所欠的合法債務,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請求予以償還。
總之,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就是在判決時沒收當事人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的處罰。 (特別強調必須保留部分必要的生活費用,而不是沒收其家庭的財產)。
而罰則是指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或者被告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罰款的處罰方式。 在中國現行的刑法中,約有220項犯罪被處以罰款,佔455%。其中,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賄賂罪最為突出。
應該指出的是,與一次性判處沒收財產的處罰不同,罰款處罰的執行是連續的。 換句話說,如果某人被判處罰款,則意味著他欠國家的錢,不像沒收他的所有財產,他現在可以隨心所欲地給予,如果他不給,他就不必給,罰款會在他或她有的時候給予,如果他不支付罰款, 不僅會影響減刑和假釋,還可能被凍結,債務原則上會伴隨他一輩子。
有關罰款和處罰的詳細解釋,請參閱文章“罰款和處罰的解釋”。 )
兩者之間有很多聯絡,沒收財產的刑罰和罰金的刑都是財產刑,是刑事處罰制度中的補充刑,也叫從罰,高明軒教授說:“補刑,又稱從罰,是適用於補充主罰的刑罰方法。 ”
例如,《刑事處罰》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就是乙個例子:“以虛假出口申報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通過欺詐獲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欺詐所得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金額特別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欺詐所得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沒收財產
同樣,走私、販運、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大量、持械掩護等加重情節的,應當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從量刑幅度和幅度來看,立法者認為沒收財產的處罰比罰款的處罰更重,但在司法實踐中,兩者的嚴重程度往往存在矛盾。
(2)沒收財產輕於罰款的矛盾
雖然立法本意是沒收財產的處罰應該是比罰金更嚴厲的處罰,但在實踐中並非如此,主要是由於兩者的執行範圍和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沒收財產的處罰,無論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在範圍上僅限於當事方的“現有”財產,並且是一次性的。 但是,罰金的處罰範圍可能延伸到當事人的“未來”財產,罰金會影響減刑和假釋,超過當事人履行能力的罰金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服刑時間,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罰金處罰比沒收財產更重。
例如,A被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涉稅3400萬元)案件的主犯,屬於數額特別大的範疇,應依法處以騙稅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其財產。
如果對甲處以罰款,對他作為主犯的罰款一般是加倍的,即3400萬,但甲在本案中可能只獲利了600萬,全部合法財產只有1500萬。
但是,如果甲被判處沒收其財產,其全部合法財產只有1500萬,即使他不為自己和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也不償還他之前所承擔的合法債務,那麼他只能執行其1500萬的財產,這無疑比3400萬的罰款要輕。
因此,如果A的辯護律師,為了委託人的利益,為他取得沒收財產比處以罰款更為合適。
二、特殊情況下,沒收財產的處罰比罰款的處罰更為合適
從以上梳理中,我們不難發現,在特殊情況下,對於當事人來說,沒收財產的處罰會比罰金更輕、更有利,這是否證明沒收財產的處罰比罰金更合適? 也許說服是不夠的。
如果我們放棄辯護律師的角色,站在相對中立的立場上,我認為以下原因還是可以解釋的,在某些情況下,沒收財產的處罰比罰款的處罰更合適。
(1)沒收財產的處罰更有利於自我責任原則的實施
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很多案件中,由於罰款的繳納影響量刑和執行,即使負擔不起,當事人家屬也會向親朋好友借錢來支付罰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家屬的生活,導致懲罰的連鎖反應影響到無辜者, 違反自我負責原則。
但是,如果是沒收財產的處罰,由於僅限於當事人的合法和現有財產,不會對家庭成員產生額外的影響,有利於自我責任原則的實施。
(二)沒收財產的處罰更有利於執行
以經濟犯罪為例,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大多數案件在辦理時已經對當事人的財富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如果判處沒收財產,直接沒收其個人財產就足夠了(無需區分合法財產和違法所得)。 但是,如果處以罰款,則需要先對個人合法財產進行解封處理,然後變賣後繳納罰款,不利於執法。
更重要的是,如果罰款的數額遠遠大於當事人的財產數額,那麼罰款的執行將對執行機關和被執行人長期造成折磨,這無疑會破壞刑事判決的權威性和財產罰的威懾作用。
(3)沒收財產的處罰更有利於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
如上所述,沒收財產的處罰是對當事人現有合法財產的一次性懲罰措施,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未來財產”——應當沒收被執行人在刑事判決生效時的現有財產,不得沒收被執行人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取得的財產(詳情如下: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與財產有關的部分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反之,對於不能足額繳納罰金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隨時認定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它應該隨時恢復。這無疑給當事人下了“緊繃的咒語”,也給當事人接受轉型、安心回歸社會增添了不便。
三、結語
當罰款金額過高時,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沒收財產只是一種想法或觀點,這種假設的實施或這種觀點的採納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 一是不是所有的犯罪、案件都符合“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可選前提,二是罰金或沒收財產的處罰是否有利,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來判斷。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與公眾的直覺相反,沒收財產的處罰不僅對當事人更有利,而且更有利於刑事判決的執行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刑事處罰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