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現行制度下,教育部曾派檢查員對某些大學進行檢查,這些檢查員的地位並不比大學校長好。 他的職責僅限於檢查大學內的指定專案。
但唐朝並非如此。就好像教育部派了督察員去攔
這種制度無異於降低大學校長的地位。
因此,唐朝監察使,就其起源而言,是皇家歷史學家,屬於監察職務。 但它逐漸演變成最高階別的地方長官。 鎮壓下面的縣長。
如果是這樣的話,地方行政原來只有兩級,但後來就變成了**。
但是,它的最高階別名稱不正確,其措辭不好,因此形成了一種中央集權,對地方行政極為有害。
摘自錢牧《歷代中國的政治得失》第二講《唐朝的**組織》。
監督系統的頂層設計是一門科學,就其結構而言,它是典型的形上學,但其設計理論卻是一門形上學的藝術。
既然是藝術,就應該符合結構的原則,應該有結構的美感,或者至少應該做某事,而不是做某事。
監督的權力應該是望遠鏡和顯微鏡,而不是籠子,監督系統是掌握權力的籠子。
監督制度是一種結構,監督權既是行使監督制度權力的工具,也是個人行使權力的工具。 一旦監督權被個人濫用,特別是如果這種濫用成為對系統的依附,它就會變得像癌症一樣,而且會很可怕。
唐朝的問題正是這個。
唐朝的監督制度設計得不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真正形成監督體系是漢朝的事情,而漢朝的監督體系總是左右搖擺,重輕輕重,有時什麼都沒有。
因此,嚴格來說,這不是乙個監督系統,甚至可以看作是監督認知的對應,是監督作為一種制度化的開始。
在這種情況下,不完美和不成熟是自然的。
其次,公共權力體系中的每個系統在建立時,都會受到私人權力的侵蝕、分裂和攻擊。
這是一對永恆的矛盾,就像兒子的長矛攻擊兒子的盾牌一樣。 這樣的攻防戰是無止境的。
監督權的濫用是私人權力作用的結果。
第三,監督權太容易助力集中,對監督權施加各種限制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更容易改變。
錢牧先生說:“所以,唐朝監察使,就其出身而言,是皇家史學家,屬於監察職位。 但它逐漸演變成最高階別的地方長官。 鎮壓下面的縣長。 ”
這恰恰是越權、侵占行政權力的結果,客觀制度設計為這種越權行為準備了充分條件。
其中乙個條件是皇帝要專制,不敢輕易將權力交給下屬。
第二個條件是**與地方之間缺乏一級行政結構。
第三個條件是監督權不被關在籠子裡,即不受監督。
這樣一來,就算監察特使的等級很低,基本上和縣令同級,他也有權監督以下所有**,監督權就變成了高階權力。 它只是填補了**與國家之間的空白,缺乏一級行政結構。
錢牧先生就是這麼說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地方行政原本只有兩級,後來就變成了**。
不知道錢先生是不是一再稱讚漢代和郡郡的兩級地方結構,是否認為兩級地方結構是最科學的。 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漢朝的兩級縣結構讓**管理了300多個縣,這是極其不科學的。
別說300多了,甚至100多,根本管不了。
唐朝將全國劃分為十五個省,以執行監督權,每個省還監督大約二十個州。 且不說範圍廣、權力大,乙個督察負責20個州,相當於現在兩個省,一點都忙不上來。
早在漢代,地方監督**就由巡警轉變為一級行政**,出現了國家級行政結構,刺客歷史變成了國牧,這已經是濫用監督權侵犯行政權力,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但漢朝的滅亡,終究不是因為過度濫用監督權,所以唐朝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且不說唐朝,正是在明朝,監管權的洪流達到了極致,引起了後世的重視。
錢牧先生說:“但是,它的最高階別名稱不正確,其措辭不好,因此形成了一種中央集權,對地方行政極為有害。 ”
我認為,他那句“集權”,不應該理解為皇帝的集權模式,甚至不應該理解為帝國歷史觀察臺對監督權的集中。
另一方面,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源,確實是皇帝想要集權。
皇帝想集中權力,但他是個孤獨的人,他肯定做不到。 他不得不使用一些人,這些人成為皇帝集中權力的工具。 它之所以能成為工具,正是因為皇帝將權力下放給他們。
這種權力一旦下放,就會在這些人身上形成乙個坍夭的權力湖。 地方權力集中在這些人身上,比如唐朝的巡視者,不可能集中在皇帝手中,所以集權的努力就變成了權力的損失。
皇帝後來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於是他後來在尚州省建立了乙個檢查員制度,稱為省。
省級基礎和監測區進行了重置,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