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是家庭團聚的日子,也是父母催促婚姻更加集中的日子,但還有另外一種現象,那就是父母不承認孩子為了結婚而約會的朋友,並進行干預。 這兩天,王律師看到了乙個相關的**,不知道是處境喜劇還是真實事件。 不管是真是假,針對**的問題,王先生想談談自己的看法。
*節目內容如下:一對來自河南的青年男女交往了四五年,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 女方父母不同意這門婚事,理由是女方家住在平頂山市,男方住在信陽市,雙方家相距數百公里,所以對遠方嫁人並不放心。 結果,女孩的父母反對,千方百計阻止女孩繼續交往,女孩的弟弟也表示反對。
沒有得到家人的同意和祝福,女孩傷心離家出走,去信陽找男友。 除夕三十天,女孩的父母和弟弟驅車數百公里來到信陽,找到了男孩的家,並帶走了女孩。 之後,還發生了男孩和他的父母開車追趕他的事件。
對於**的內容,在法律關係方面,如果女孩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根據《民法典》第110條,她享有“婚姻自主權”,這通常被稱為婚姻自由。 所謂婚姻自由,一般可以這樣理解,即男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有結婚的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 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法律條件符合離婚條件的自由;有選擇與誰結婚的自由,有反對強迫婚姻的自由,等等。
關於婚姻自由,《憲法》第49條第4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為了貫徹《憲法》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的原則,《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對婚姻自由的保護,如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由國家保護。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為了加強對婚姻自由的保護,《刑法》第257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主要暴力形式是“毆打、**禁閉”等手段,一般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比如對身體非重要部位打幾巴掌、踢幾腳都不是毆打。
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申訴後處理”,通常稱為自訴案件,即立案需要涉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害人因被脅迫、恐嚇不能起訴的,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提出申訴”。
說到這裡,王律師認為,《**》中展現的劇情應該不會達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程度,雖然有女方父親掌摑自己的場景。 當然,王律師也建議,**中的女孩也應該冷靜下來,考慮一下父母為什麼反對,多和父母溝通,女孩的男朋友也要盡可能獲得女孩父母的認可和祝福; 建議女孩的父母也從女兒的角度來考慮他們這幾年的關係,在高鐵時代,平頂山到信陽的路程不是幾個小時,也不是很遠。 記得2023年11月的一天,王律師下午3點左右在平頂山縣檢察院就案件約談了檢察官後,當晚就前往信陽某縣,第二天與看守所會面。
婚姻自由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婚姻的結果應該引起男女雙方家庭和社會關係的變化,當然最好是爭取愛情的甜蜜、婚姻的幸福、家庭的和睦,不要在婚姻問題上發生激烈的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