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賭博的賭博青少年被監禁
主角:田甜,16歲,職業學校學生,父親在他小時候就去世了,母親相依為命,母親靠打工養大,每天學習。
案例介紹:
甜甜的父親去世後,照顧和撫養甜甜的重擔就落在了早起晚工的母親身上。 每天我都為媽媽感到非常難過,為了早點出來上班,減輕媽媽的負擔,考上了一所職業學校。 上學後,他每天從家裡搬到學校,為了補貼家裡,他還在學校附近的一家餐館兼職做服務員。 有時我每天都很累,喜歡玩網路遊戲來放鬆。 有一次我在網上衝浪時,碰巧看到一則“澳門XX賭場”的廣告,出於好奇點進去後,發現是賭博**。 我試著每天玩幾款遊戲,賺了很多錢,突然覺得這是個賺錢的好方法,從那以後就失控了。 起初,我每天都能贏幾千美元,但後來我輸的越來越多。 賠了錢之後,他開始每天想盡辦法賺錢。 有一天,田甜在學校附近的一家餐館打零工,看到餐館老闆把撿到的現金放進抽屜裡,心思歪歪扭扭,趁老闆不注意,悄悄地把抽屜裡的一些現金拿走了。 後來,見老闆沒有發現什麼異常,他越發膽大妄為,多次從抽屜裡偷錢。 但“好景不長”,每天再次犯盜竊案時,被老闆當場撞見。 在老闆的質問下,田甜承認了自己的盜竊事實。 老闆立即報警,公安機關將田甜帶到派出所,田甜如實供認盜竊。 經查,每天盜竊金額達5000多元。 公訴人以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不良行為的後果:
經法庭審理,發現每天發生多起盜竊案,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 但鑑於田田在案發時未成年,具有自首的情形,認罪認罰,且其母親在案後也將贓款全部返還給餐廳,法院最終裁定田田犯有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自述檔案:
案件審理期間,他每天都給法官寫信,他寫道:“我為媽媽感到非常難過,本想通過賭博賺點錢來緩解家庭的經濟困難,但沒想到被賭博汙染後,我迷失了自己,輸了就想贏, 如果我贏了,我就想贏,然後我開始偷東西。 我記得第一次偷竊成功時,我又害怕又興奮,但一想到偷來的錢可以讓我翻身,贏更多的錢,我就失去了控制自己的能力。 在看守所的日子很辛苦,我常常想,要不是有賺快錢的投機心理,我就不會越陷越深。 以後再也不碰賭博,再也不觸犯法律,一定要好好學功,通過合法渠道賺財,報答母親。 ”
網警提醒:
如今,網路賭博平台的出現導致賭徒數量急劇增加,其中青少年的數量也迅速增加。 賭博容易讓人上癮,尤其是未成年人自制力較弱,更容易陷入其中。 一些不法商人和犯罪分子利用這一點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賭博。 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沉迷於賭博後,有的偷家裡的錢,甚至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因此,“參與賭博”被列入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清單。 這起案件中,他天天以賭博為目的進行盜竊,最終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賭博贏錢的快感是暫時的,賭博造成的危害相當巨大,不僅是金錢的損失,還有學業和生活的毀掉,甚至是一生的遺憾。 因此,未成年人要有意識地抵制賭博,當他們發現難以從賭博中抽身時,應及時尋求父母和專業人士的幫助,以免越陷越深。
同時,青春期是學習知識的最佳時期,未成年人要專心學習,只有打好基礎和學習技巧,才能在以後的社會上有更好的立足點,不要因為小小的損失而錯過學習的大好機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承擔犯罪的刑事責任。
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搶劫罪、販毒罪、縱火罪、散布危險物質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年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致人殘,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起訴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未滿十六周歲未滿勞動而未受到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懲戒; 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門的矯正教育。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武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西吉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