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精特新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企業性質: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實體,具有獨立的會計核算和獨立的民事責任,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或限制行業。
企業規模:申報企業必須為中小企業,即員工人數不超過500人,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億元。
企業領域:申請人必須屬於國家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即國家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2016年修訂)中規定的七個領域,即電子資訊科技、生物與新醫療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新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
企業創新:申請人必須擁有自主智財權,以不斷的研發和技術創新為核心,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具體而言,申報企業至少需要滿足以下指標之一:
研發支出比例:申報企業研發支出佔上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員工人數不超過100人,不低於3%; 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不超過300人的,不得低於4%; 如果員工人數超過300人,則不低於5%。
智財權數量:申報企業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智財權數量不低於下列標準:從業人員數量不超過100人,不少於3人; 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但不超過300人的,不少於6人; 員工人數超過300人的,不少於9例。
智財權收入佔比:申報企業智財權收入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從業人員不得超過100人,不低於2%; 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不超過300人的,不得低於3%; 如果員工人數超過300人,則不低於4%。
新產品收入佔比:新產品(指上一年度開發並投放市場的產品)收入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員工人數不超過100人,不低於10%; 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不超過300人的,不得低於15%; 如果員工人數超過300人,則不少於20%。
二、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可效果
自2017年實施認定制度以來,已認定專精特新企業近10萬家,覆蓋各高科技領域,覆蓋全國各省市,形成了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效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推動了科技創新、轉型公升級。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研發效率,增加智財權數量,提高智財權質量,促進新產品的開發和上市,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也推動了企業從傳統產業向高新技術產業轉型公升級,朝著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發展的方向發展,從跟進到引領的創新模式,為國家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它帶來了就業和社會福利。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帶動了大量就業崗位,特別是高技能、高質量、高收入崗位,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好的就業環境。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也帶動了相關產業鏈和創新生態,促進了上下游企業協調發展,形成了良好的創新氛圍和創新文化,為社會創造了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享受優惠政策和資源支援。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使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扶持、財政扶持等多項優惠政策,為企業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政策紅利和資源支援。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也使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一流關注、社會認可和市場信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和平台。
3、專精特新企業認定
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指定標準不合理且不適當。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標準雖然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適的地方,導致一些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無法通過鑑定,或者一些沒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企業能夠通過鑑定。 例如,認定標準中的企業規模指數忽略了不同行業和領域的差異,對於一些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人才密集型領域,認可門檻可能過高,一些優秀企業被排除在外。 再比如,認定標準中的企業創新指標過於依賴數量和比例,忽略了質量和效果,而對於一些創新能力強、創新成果多的領域,認定門檻可能太低,遷就了一些水平較低的企業。
識別過程繁瑣且效率低下。 專精特新企業的鑑定過程雖然有一定的規範性和開放性,但也存在一些繁瑣、效率低的地方,導致一些擬申報的企業無法及時完成申報,或者一些已經完成申報的企業無法及時獲得鑑定結果。 例如,在身份識別過程中的第乙個申報環節,要求申請人填寫和上傳大量資訊和材料,平台的功能和穩定性不夠完善,容易出現卡頓、崩潰、丟失等問題,給申報企業帶來不便和麻煩。 再比如,鑑定過程中的初審和評審環節要求申報企業要經過兩級評審和評價,審查評價的標準和方法不夠統一和透明,容易出現主觀、武斷、不公平等問題,給申報企業帶來不確定性和不信任感。
這種影響是不均勻和不可持續的。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可效應雖然有一定的廣度和意義,但也存在一些不平衡和不可持續的地方,導致一些被認定的企業無法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和資源支援,或者一些被認定的企業無法保持其創新能力和發展動力。 例如,認可效應中的政策偏好和資源支援不平衡,認可效應不平衡,部分地區、行業、領域獲得較多的政策傾斜和資源配置,而部分區域、行業、領域專精特新企業獲得的政策傾斜度和資源配置較少, 導致識別效果不平衡。又如認可效應中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動力在動機、機制和環境方面不可持續,一些專精特新企業在通過認定後缺乏持續創新發展的動力和機制,或者面臨不利的市場和競爭環境,導致認定效應不穩定。
四、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和完善
作為國家推進科技創新、轉化公升級的重要舉措,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完善,適應科技發展和市場變化的需要,更好地服務於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發展。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提高指定標準的合理性和適應性。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標準需要根據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點和發展現狀,制定更合理、適應性更強的指標和標準,避免一刀切、一成不變的做法,更好地體現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標準也需要根據科技發展和市場變化的趨勢和需要,不斷更新和調整指標和標準,避免落後和僵化,更好地促進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潛力。
提高認證過程的簡單性和效率。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流程需要利用資訊化、數位化手段和技術,簡化和優化申報審評的環節和程式,避免繁瑣低效的現象,更好地提高申報審評的便利性和效率。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過程還需要加強監督評價的機制和方法,規範和公開評審的標準和流程,避免主觀和不公平的問題,更好地保證申報和評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提高識別效果的平衡性和連續性。 專精特新企業的認定效果需要平衡協調優惠政策和資源支援的分配和配置,兼顧地區、行業、領域的差異和需求,避免偏向和不平衡,更好地實現認定效果的平衡和協調。 專精特新企業的識別效果還需要增強和保持創新能力和發展動力的動力和機制,關注和解決市場和競爭中的問題和挑戰,避免停滯和衰退,更好地實現識別效應的增強和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