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妻四妾的三個妻子是指乙個妻子和兩個平等的妻子嗎?
網際網絡說古老"三妻四妾""三個妻子"它指的是乙個普通的妻子和兩個平等的妻子,但在古代確實有"扁平的妻子"是嗎? 沒有。 在古代有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和納妾制"即家裡只有乙個妻子,其他都是妾; 雖然一妻多夫制有例外,但法律不承認。
在古代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和多角形納妾"嚴禁再婚。
中國是乙個父權制社會,一夫一妻制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 春天和秋天 - 西元前 5 年在那裡"王爺不得有兩個妃子"這意味著天子和王子都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妻子。 古代傳統的婚姻制度實際上是真實的"一夫一妻制和多角形納妾"這個制度被歷代王朝的法律所繼承。
雖然在古代,男人可以納妾,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 漢朝明文規定,"那些成功封印侯爵、八妻妾的人","一妻兩妾","普通人一妻一妻"。這就是說,只有對朝廷立下汗功勞,被授予大官稱號的,才能娶乙個妻子和八個妾; 普通**可以娶妻二妾; 另一方面,平民只能娶乙個妻子,不能納妾。
如前所述,納妾是權貴的特權,不是普通人享受的。 例如,《唐法》和《宋法》規定:"如果乙個男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將被判處一年監禁,他妻子的家人將降為一級; 如果以欺詐手段娶了第二任妻子,將被判入獄一年半,妻子的家人將無法安居樂業,將被拋棄"。換句話說,任何在家中有妻子但再婚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直到元朝,朝廷才放寬了納妾和婚姻的規定:(譚成)提議"人有三害,危害大於無皇后:為了保護祖先,四十歲沒有孩子的人,應該允許娶妾"。也就是說,如果你四十歲了,沒有孩子,為了保證血脈的延續,宮裡會允許你妾室,這是明清時期的做法。
不過,朝廷雖然允許無子妾,卻不允許你一妻兩妾"40年以上無子女,繼承繼承人、繼承人,再婚或生子,自願無罪者,改為納妾。 自願再婚的,也由戶政部門改為妾室。 "也就是說,要想讓繼承人做正妻,就必須把正妻改為妾室,可見一斑"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基本原則仍然得到遵守。
在古代,沒有妾室結婚,所謂的妾室其實只是被男人欺騙的女人,只是妾妾一輩子不被允許回到祖屋,不准入族。 要認祖回祖,要舉行納妾儀式; 如果你想被納入譜系,你只能是妾室,你的孩子只能登記為妾室。
雖然有"平等的夥伴"特殊情況,但這不被承認。
雖然一夫一妻制在古代是嚴格實行的,但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平等的夥伴"存在,但"平等的夥伴"這種特殊現象確實存在。
秦漢時期以前"妾",《禮記——世峰禮》有云:"古代的出嫁女兒被稱為妾和侄子"也就是說,在古代,天子和王爺的女兒要嫁人,就要有侄女和姐妹要嫁,妾要有過去的姐妹才能嫁人! 也就是說,在古代,天子和王公的女兒都是以侄女和侄子為妾的"。"妾"狀態較低"老婆",但更高"誰"。如果配偶去世,妾可以選擇成為妻子,而妾則沒有資格"。滕妃"它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直女。
另乙個例子是唐朝,眾所周知,這是乙個極其開放的王朝。 雖然唐朝明令禁止"Polyanry",但實際上有"妻子的風"法院對此也很寬容。 例如,在《古唐書——王毛忠傳》中,這樣寫道:"他的妻子李和宰相皇太子給費城起了個名字,每個內廷,兩位妻子都舉行了相同的儀式。 "再比如安祿山的《事蹟卷》:"(天寶)六年,唐代嘉太夫人、端氏夫人、郭夫人。 "雖然這種現象是公認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是合法的,如果大驚小怪"乙個妻子和兩段婚姻",**仍將依法處理。
這在清朝也是乙個特例,乾隆四十年,《大清法律法規彙編》規定:"繼承人的獨生子,愛父,兩家相愛,全家友善,還要繼承兩祠"。換句話說,如果乙個家庭有幾個兄弟,而家裡只有乙個男人,那麼乙個人可以稱為乙個"獨生子混沌不堪"特殊形式的繼承; 這個男人娶了不止乙個妻子,每個妻子所生的孩子都延續到幾個家庭的祠堂。 然而,在這種繼承方式中,即使男方有不止乙個妻子,即使他們有相同的婚姻特徵,這些妻子實際上也只是名義上的表親。 此外,根據 Dairets 的說法,"不忠結婚的配偶在法律上被視為納妾,但那些在訂婚時不知道配偶存在並且不願意成為納妾的人可以要求離婚"。
如上所述,古代並不存在"夫妻平等"這個詞,雖然在所有朝代都使用過"夫妻平等"具體案件,但未得到朝廷法律承認。